本月底 武漢將實施《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晚報訊(記者陳奇雄 通訊員程斌)昨悉,《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於10月30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設置臨時停車設施不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公共停車設施可銷售部分產權,以鼓勵大家在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立體停車設施,鼓勵在城市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2020年7月1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本報記者從武漢市停車場及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工作指揮部瞭解到,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在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建設推進過程中,普遍存在土地難找、審批難通過、投資難落實等困難和問題。

《辦法》從專項規劃、土地供應、建設審批、施工驗收和系統管理五個方面,對建設停車設施事項進行了規定。如規定人流密集和停車困難的醫院、老舊小區、旅遊景區周邊實行舊城改造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於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在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廣場、道路時,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停車設施。

在《辦法》中,簡化了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程序。設置臨時停車設施的,只需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規劃、城管、交管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或相關綜合協調製度)審定,不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以節省前期審批時間,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針對建設停車設施收回成本週期長,經營成本高等問題,《辦法》規定,凡是利用社會停車場用地建設獨立公共停車設施,允許銷售不超過總停車泊位數30%的停車位產權,產權期限不超過40年。

同時,允許公共停車設施配建商業設施。《辦法》規定:“凡是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和利用現有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地下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且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0%的附屬商業設施(不含停車設施管理用房、停車輔助設施的佔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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