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東攤上事兒

一人公司股東攤上事兒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將公司資金挪去炒黃金期貨,致使公司無法支付40餘名客戶尾款2700餘萬元,該股東行為是否涉嫌挪用資金罪?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受理此案後,嚴把法律適用關,最終以不構成犯罪依法不批准逮捕宋某。

收不到尾款

老闆也“失蹤了”

一人公司股東攤上事兒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8年4月,宋某在武漢註冊成立珠翠(化名)首飾有限公司(下稱“珠翠公司”),主要經營貴金屬批發與零售。宋某是唯一自然人股東,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公司成立後並未設立對公賬戶,一直以宋某個人的銀行卡作為公司資金往來賬戶。

之後,宋某開始炒黃金、鉑金等盈利性期貨,由於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同,他多次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疫情期間,市場價格波動,宋某購買的期貨虧損嚴重,公司資金鍊也隨之斷裂。

今年5月8日,10餘名與珠翠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因無法聯繫到宋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於涉案金額巨大,警方當日立案偵查。第二天,辦案人員在湖北某村鎮找到宋某。面對調查,宋某承認珠翠公司拖欠40名客戶尾款累計高達2700餘萬元。

法律適用有爭議

“檢答網”裡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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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宋某涉嫌挪用資金一案被移送至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審查批捕。承辦檢察官胡繼宗詳細審查全部案卷材料並提審宋某後,發現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宋某承認,他挪用的錢都是公司回收客戶黃金原料賣給上游公司的回款,即公司資金。但問題是,珠翠公司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是否涉嫌挪用資金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爭議。

為此,承辦人查閱了大量相關案例、司法解釋,卻始終找不到一個明確的答案。為了準確定性,胡繼宗依慣例打開檢察機關的“智庫”檢答網尋求業務指導,得到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涉嫌犯罪。第二種認為當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資產混同時,公司的企業法人被否定,公司不再獨立承擔債務,股東需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時便不涉嫌挪用資金罪;但如果股東與公司資產獨立,公司屬於企業法人,則一人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涉嫌犯罪。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挪用公司資金實際侵害的是股東的利益,而一人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不存在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自然不涉嫌挪用資金罪。

基於對相關法條的理解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胡繼宗個人更傾向於第三種意見。之後,他擴大範圍繼續搜索,發現最高檢專家組曾作出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職務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職務侵佔罪”的解答時,頓時眼前一亮。

“雖然罪名不同,但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一致的,都是公司的財產權利,本質上是全體股東的財產權利。”胡繼宗解釋道,“檢答網的解釋明確,

‘不宜把職務侵佔罪的危害外延擴大為損害了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嚴重混同的情況下,一人公司股東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因為不存在侵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和危害,不宜認定職務侵佔罪’。該解釋是基於對職務侵佔罪侵害客體的準確理解,其背後的法理與邏輯亦可作為承辦人認定本案罪與非罪的參考。”

宋某應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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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答網給出的答案,令胡繼宗更加堅信自己的判斷:珠翠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出資註冊經營了該公司,故而宋某使用公司資金的行為屬於自我權利的處置,不存在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可能;同時,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與法定代表人,他對公司資金的使用就代表該公司法人的意志,不能認定屬於擅自使用,因此不涉嫌挪用資金罪。

謹慎起見,胡繼宗還專門諮詢武漢大學多名法學專家學者,同樣印證了自己的觀點。最終,他將本案提交檢委會進行討論。6月15日下午,江漢區檢察院檢委會決定,以不涉嫌犯罪為由不批准逮捕宋某。次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宋某,並於當日撤銷案件。

案子撤了,債權人的利益怎麼維護呢?胡繼宗告訴記者,“本案中,外部債權人的利益確實受到了損害,但這並不是挪用資金罪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宋某沒有違反刑法。他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利益需要通過民事救濟渠道來解決。”撤案後,檢察機關告知債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宋某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檢察日報 付靜宜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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