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哪些費用屬於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一般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由於有扣除限額,所以這個“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就需要大家重點關注,那麼它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
  一、怎麼界定這個“符合條件”?
  “符合條件”實際上就是符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概念,是真實意義上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並取得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實已經發生的合規憑據。我找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找到對其界定的文件,所以,建議大家先按會計核算和經營常規掌握。
  二、什麼是廣告費?
  根據已經廢止的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雖然文件已廢止,但還是能為我們提供界定“廣告費”的理論基礎。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活動。
  綜合來看,廣告費應該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費用。

  三、什麼是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應該是指除了廣告費之外,企業為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公關設計費、以及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營銷、宣傳的目的而發生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併限額扣除。因此企業無論是發佈廣告,還是製作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誌的宣傳物品進行宣傳,所支付的費用均應合併在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中按照限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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