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進階之路暨法律職業共同體視角下的公司律師研究

企業法務進階之路暨法律職業共同體視角下的公司律師研究

企業法務在企業的各項活動中發揮著事前預控、事中監控、事後救濟的作用。廣義上的企業法務即為企業法律工作者,涵蓋了狹義的企業法務、公司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三種不同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企業法務相比,公司律師的任職條件更為嚴格,職責更為全面和獨立,權利義務更為廣泛,並受到司法機關及律師協會的管理。


本文從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的聯繫與區別、集團化企業法律工作的特點、在集團化企業中設立公司律師的必要性以及以構建法律共同體為目標的公司律師制度四個部分簡述了企業法務進階之路。


文/胡曾錚、周密、唐睿 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王雷 環球醫療金融與技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王孟孟 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


實踐中,企業法律工作的職能日漸豐富,“指南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事項提供事前規範及決策支持;“保健醫生”——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事項提供法律支持服務;“消防員”——法律風險發生後進行及時“滅火”,三項職能深入人心。


為完成上述職能,企業設立了專門的部門及崗位,並根據管理需要賦予不同的名稱,如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以下統稱企業法律工作者。


一、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辨析


企業法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企業法務是企業中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的統稱,即,廣義企業法務=狹義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包括內部法律顧問和外部法律顧問。內部法律顧問由通過公司法律顧問考試後的企業法務經一定程序的聘任、選拔等方式產生;外部法律顧問由社會律師通過選聘等方式產生。


公司律師,指通過全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按照規定程序(實習等)完成公司律師認證的企業法律工作者。[1]


(一)企業法律工作者是否需要具備律師資格


對於企業法律工作者是否應具備律師資格的問題,相當一部分國家持肯定態度。美、英、德三國,企業法律工作者基本都具備律師資格。在世界範圍,與美、英類似的普通法國家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企業法律工作者一般擁有律師資格。


而法國與日本的企業法律工作者制度則是非律師模式的代表。很多歐洲國家的情況與法國類似,企業法律工作者與社會律師是界限明確的兩個職業群體,企業法律工作者通常不具備律師資格。


但近些年來,法國及日本的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越發認識到僱傭有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擔任企業法律工作者的價值。法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積極推動本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吸引更多高質量的專業律師加入企業,滿足企業對專業律師人才的需求,為企業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支持。


(二)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的歷史沿革


近年來,各部委下發了一系列規範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相關制度。


如1997年人事部、司法部等聯合頒佈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經貿委、國務院法制辦等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02年10月12日,司法部下發《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但是,通過對上述制度沿革的梳理,上述兩類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都不成熟,不僅缺乏法律層級上的規定,有限的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著大量的缺陷和矛盾。


(三)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的異同


1.任職條件不同


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准入門檻”不同:即企業法律顧問的准入條件是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資格;而公司律師的准入條件是參加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或參加全國司法統一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實踐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難度遠低於全國司法統一考試的難度,即企業法律顧問的准入門檻低於公司律師。


2.職責不同


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職責均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但公司律師在職責上的最大特色是可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和建議,相對於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更具有相對獨立性、職責範圍也更廣。


3.權利不同


除了可以查閱公司內部的相關程序資料外,公司律師比企業法律顧問享有更多的調查取證權利以及更多樣的職稱評定和身份轉換的機會,如加入律師協會的權利、參加律師職稱評定的權利、申請轉換為社會律師的權利等。


4.義務不同


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等義務外,公司律師的義務還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得從事社會兼職工作。即,公司律師面對“雙線領導”,除接受公司內部領導外,還需要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綜上所述,從制度設計本身而言,公司律師有較高的准入門檻,在職責及權利上擁有更多的權利,並享有與社會律師類似的管理機制,以及和社會律師靈活轉換的通道,應該是企業法務發展的最高階段。


但是,公司律師制度在實踐中並未真正廣泛推行,數量有限的公司律師在事實上並未享受各項權利,與企業法律顧問並未實現明顯的區分。


二、集團化企業法律工作的特點


中國改革三十多年中,企業由小變大、由弱而強,集團化企業既是一種理性選擇,也是一種必然趨勢。而集團化企業的法律工作具備其自身的特性。


(一)集團化企業經營領域廣泛,要求法律工作具有“廣度”


通常來說,集團化企業必然有多個經營主體,從事廣泛多樣的業務領域。相應的,各行業及其細分方向均需要配備相應背景的企業法律工作者。尤其是集團總部,因為需要處理各企業上報的多領域、多類型法律事項,對相關法律工作者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法律工作者只有在法律知識及經驗上更具“廣度”,才能充分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中,為集團經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二)集團化企業各主體處於不同發展階段,要求法律工作具有“多維度”


企業發展不可避免的會歷經成長興衰等多個階段和不同狀態。由於集團化企業包含多個業務主體,各主體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此,企業法律工作者應當根據企業發展各階段的實際情況,各有側重的開展法律工作。


例如,在企業的起步階段,最重要的是經營業務開展,而業務的開展需要通過簽署並履行合同來實現,因此合同管理是起步階段企業法律工作的第一要務;企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擴張階段,將涉及投資、融資、資產重組等重大項目,企業法律工作者應深度參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若企業因各種原因進入困難階段,企業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務是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識和經驗為企業解決問題,或協助企業探索新的業務模式,開拓新型業務。


(三)集團化企業管理模式特殊,要求法律工作具有“高度”


與單體企業相比,集團化企業規模大,管理層級多,集團公司的企業法律工作者應當建立起適當的法律事務參與機制,才能達成高效與合規管控、深度參與之間的平衡;應當建立上下聯動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才能既避免在集團高層發生法律錯誤或風險,又保證基層不出大事;應當建立起合理的企業法律工作者隊伍管理方式,進行有效的法律隊伍管理,形成專業而有戰鬥力的團隊,順利實現全集團統一的法務管理。


三、在集團化企業中設立公司律師的必要性


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均為企業法律工作者,其功能各有不同。現階段,根據企業規模、發展階段、需求等具體情況,為不同企業配置不同人員,建立起“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分層次的企業法律工作者體系,尤為必要。


(一)一般企業,企業法務、法律顧問可滿足基礎法律服務需求


對於非集團化企業,如企業規模較小或處於初創階段,法律事務數量較少、類型單一;因公司律師成本較高,可以僅選擇企業法務或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基礎法律服務,如有特殊需要,可尋求社會律師支持。


(二)集團化企業,公司律師兼具律師和企業法務的雙重特點和優勢


公司律師享有社會律師的執業身份,又專一為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兼具律師和企業法務的雙重特點和優勢,可為企業提供更符合企業實際需求、更經濟高效、更專業獨立的法律服務,為企業風險防控工作添磚加瓦。


1、公司律師可填補企業法務、企業法律顧問職能的盲點


(1)公司律師的專業水平相對較高


經過“統一司法考試”的公司律師專業素質較高,且部分公司律師由經過市場考驗的社會律師轉化而來,擁有更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為集團化企業較為複雜、疑難、重大的法律事項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2)公司律師可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更廣


根據現行體制,企業法務、法律顧問不享有執業律師的各種權利,對於工商檔案查詢、財產或人員信息查詢,相關案件中的調查取證等,均需要委託社會律師辦理,既增加企業成本,又影響相關權益的保護。而公司律師作為執業律師的一種,享有較多的執業便利。


(3)公司律師具有更高的獨立性、權威性


公司律師除了與企業存在僱傭關係外,還受到律師協會的行業監管。因此,公司律師不能對企業的決策惟命是從,而要保持獨立審慎的判斷,對促進集團化企業的依法經營、合規管理意義重大。


(4)公司律師獲取行業資源的機會較多,能夠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務


公司律師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行業自律性管理,具有律師身份,在相關機制健全的情況下,通過參與管理、交流和培訓等機會,可以建立與法官、檢察官、社會律師等各類主體的合法溝通渠道,為企業合規管控打造優質的外部環境。


2、公司律師可解決外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的痛點


(1)公司律師可以提供專門化服務,更主動高效地解決問題


社會律師同時承擔不同當事人委託的法律事務,難以一心一意為企業服務;加之律師工作的特點,對於複雜問題往往以風險提示為主,問題解決為輔,服務的針對性及時效性存在欠缺。


公司律師專門任職於企業,可以全心全意為企業提供連續的法律服務,以實現企業法律工作的專門化;加之公司律師與企業利益休慼相關,其將更主動高效地處理企業法律事務。


(2)公司律師更瞭解企業情況,可以有的放矢的提出各種解決方案


外部法律顧問專業水平較高,但對企業的業務特點、內部管理以及審批流程等方面並不熟悉,又無法深入企業的方方面面,對及時高效處理企業法律事務必然產生影響。


公司律師作為企業成員,在全面和持續瞭解企業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可以真正瞭解具體法律事項的背景和要實現的目標,並即時進行內部溝通協調,為公司提供更加有效和切合實際的法律服務。


(3)公司律師可以節省成本,促使問題從根本上解決


不言而喻,企業聘用社會律師費用較高,加上具體工作的溝通協調,更是增加了無形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公司律師本身屬於企業員工,其工作無需另行支持費用,可以大大減少該方面的成本支出。


此外,公司律師作為內部人,更能夠真正以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工作出發點,從而可以避免部分社會律師為了自身利益而採取短期措施、給企業增加風險和成本的情形。


四、完善我國公司律師制度的建議——以構建法律共同體為目標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逐步發展,建立全部法律職業者的聯合——“法律職業共同體”日益受到法律學界、實務界及社會各界的關注,通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實現法制現代化,已成為法律界的基本共識。[2]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共同體指“法官、檢察官、律師”三位一體;廣義的共同體除上述“法律實踐者”外,還包括法律研究者和法律輔助助人員。可是,不論是狹義還是廣義,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風險控制作用的企業法律工作者(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都被有意無意的遺漏。


筆者認為,這一狀況與企業法律工作者沒有明確的管理機制、沒有統一的准入門檻、未能與其他法律職業建立良性交流及互動有很大的關係。據此,建議從以下幾個角度加以完善:


(一)在集團公司中,建立“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的職稱層級體系


在“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的職稱體系中,公司律師作為最高級別,是法律工作業務水平最高的員工,企業應給予較高的專業評定及薪酬待遇;法律顧問作為公司法律服務體系的中間級別,應接受公司律師的指導,並帶領低層級的企業法律工作者開展工作;企業法務作為職稱體系的最低層級,應在工作中逐漸培養自己的工作經驗,開展專業性的法律工作。


同時,公司應建立良好的流動機制,鼓勵企業法務、內部法律顧問通過司法考試、經歷實習培訓,晉升為公司律師,並吸引社會律師加入。


(二)確立公司律師的准入條件與程序


為使公司律師進一步納入法律共同體,有必要比照社會律師,建立起與之相似的准入制度,將其真正納入律師的整體管理中。


與社會律師相同,公司律師應當滿足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品行良好的條件;與社會律師相似,公司律師應當實習滿一年,但可以在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實習。


(三)建立公司律師、社會律師的流通機制


在現行機制下,社會律師與公司律師無法自由轉換。大量社會律師在轉行公司法務後,仍然將律師執業證掛在某律師事務所,客觀上給律師管理秩序帶來了較大的混亂;而不論多麼有經驗的公司律師,如轉換為社會律師,則需要再進行實習、考核或面臨相對複雜的執業申請手續。


如果在公司律師和社會律師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流通機制、律師執業年限可以連續合併計算,則可以有效減輕社會律師的後顧之憂,使其有勇氣到企業工作、提供更為深入的法律服務;而公司律師也有可能將來到律師事務所工作,使得畢業後就進入公司工作的學生有效降低機會成本,有利於企業招聘到更多更好的人才。


(四)建立一體化管理、監督、考核與服務機制


當前,在法律法規層面,對於社會律師已經建立起了“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律師協會行業自律”的監督管理與服務模式,從運行狀況來看,既有利於對社會律師的監督管理,也能夠通過培訓、維權等方式保護律師利益。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律師,也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1、公司律師應當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業監管,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考核與處罰。同時,設立公司律師的企業,應當完善內部制度,保障公司律師的執業權利和效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有針對性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2、律師協會應當廣泛吸納公司律師,使公司律師成為律師協會的有機組成部分,並在時機成熟時,吸收大型企業的公司律師參與律師協會的管理。


3、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對公司律師進行管理監督和服務。


4、律師協會應當成立公司律師分會,促進當地公司律師之間的交流和溝通,更好的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


(五)適度擴大公司律師的執業範圍


1.公司律師享受與社會律師相同的執業範圍


雖然刑事案件並非企業法務工作的主要甚至重要組成部分,但在任何企業中,刑事案件都屬於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公司律師責無旁貸的需要依法參與其中;甚至,在輕微侵害知識產權的刑事自訴案件中,公司律師作為代理人可能比聘請社會律師進行代理的效果更好。


如果公司律師和社會律師在任職資格、任職程序上進行統一,應當允許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一樣參與公司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擔任辯護人和代理人。


2.允許公司律師在企業集團內部跨法律主體代理案件,有效降低企業成本。


企業集團下屬的法律主體(即不同的公司)較多、業務較為廣泛的情況下,不可能做到每一個法律主體均配備專職法務人員;當一個法律主體發生訴訟糾紛時,很可能需要有集團公司統一進行管理,但目前集團公司的公司律師無法參與下屬公司的訴訟。


筆者建議,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例如工商登記檔案),可以允許公司律師代理本企業集團的案件,而不受公司律師是與哪一個具體主體簽訂勞動合同的限制。這不僅有利於提升公司律師的地位、有利於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同時,還可以反作用於企業集團,促進企業集團的股權規範化、治理科學化。


註釋:


[1] 為敘述方便,本文中,將取得《律師執業證》並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稱為“社會律師”,並與“公司律師”相對應。


[2] 參見張顯文、盧學英:《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載張文顯主編:《司法改革報告——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頁。該書較系統地討論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問題,作為進入21世紀後的著作,充分反映了當時法律學界對這一問題的思考。


企業法務進階之路暨法律職業共同體視角下的公司律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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