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1期-第4期)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一期)

原文發佈日期:2020年02月11日

一、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即問即答(第一期)

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醫用口罩生產企業,目前納稅信用M級。春節期間我公司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生產,已被國家發改委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這項政策對納稅信用級別有沒有要求?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單位需要同時列入以上兩個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都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生產企業,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19年我們辦理留抵退稅時,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確定退稅額。請問,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的時候,也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嗎?

答:不需要。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醫用防護服、隔離服的原材料生產企業,從1月份開始一直在全速生產,目前已被省工信廳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後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規定不能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這次新出臺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5、我單位是一家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近期多次組織鐵路運力,為部分地區大批量運送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醫用防護服、隔離服、消毒機等重點醫療防控物資。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些運輸收入能否免徵增值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因此,你單位運送的貨物,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鐵路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8號公告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6、我公司是一家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無車承運業務。疫情發生以來,我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緊急調配運力,優先保障消殺用品等急需防護物資運輸,分批將醫用酒精、84消毒液、醫用洗手液等發往湖北等地。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你公司提供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果承運的貨物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運輸企業,為應對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執飛的航班,除提供旅客運輸外,飛機腹艙一部分艙位用來運輸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防疫物資。請問,我公司上述業務可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你公司運輸的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物資,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那麼就此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優惠。當然,順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運輸等其他運輸服務,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8、我公司是一家網約車公司,通過組織自營車輛和其他車輛提供客運服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依託互聯網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屬於上述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9、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運服務外,還為客戶單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車服務。請問,我公司運營公交車收入和班車收入都能享受新出臺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公交客運、班車屬於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你公司提供公交客運、班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0、我公司是一家服務企業,關注到近期國家出臺了對生活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請問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你公司可對照上述增值稅稅目註釋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1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負責人,春節期間我們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專門接待疫區滯留我市的旅客。請問我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對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能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住宿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範圍,你酒店為疫區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2、我單位是武漢市的一家餐飲企業,疫情發生後,我們為社區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此外,還以優惠價格為百姓提供“愛心餐”服務。請問我們的相關業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和方艙醫院免費提供餐食,屬於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13、我公司是一家幼兒培訓教育機構,在全國各地有幾十家實體店。此次新冠疫情嚴重衝擊了我們的線下業務,目前只能依靠線上培訓業務維持經營。請問在當前應對疫情的背景下,針對我們這樣的企業,國家新出臺了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4、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能夠享受免稅的快遞收派服務具體包括哪些業務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

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15、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明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享受免稅的快遞收入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務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16、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防護服等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紅十字會屬於“公益性社會組織”,你公司通過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無償捐贈醫用物資,用於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7、我公司未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部門,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了一批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你公司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8、我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向武漢市民捐贈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中的“貨物”不僅限於醫療防護物資。你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向武漢市民捐贈方便食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19、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漢市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漢市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優惠。


20、我集團是一家綜合性集團公司,下屬各公司分別經營石油化工、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商貿、物流等。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團公司擬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一批汽油,用於防疫車輛使用,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

汽油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建議通過集團公司下屬生產汽油的石油化工企業直接向市慈善總會捐贈汽油。


二、《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熱點問題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新購置生產設備的,可以適用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為有效應對疫情,鼓勵企業擴大產能,政策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如何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報納稅申報表?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填報相關數據。


4、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辦理什麼手續?

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於2018年制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的辦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留存備查資料暫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


5、此次出臺的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支持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受到了較大沖擊。為了緩解這些困難行業企業的經營困難,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6、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哪幾類?

這次政策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企業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行業分類標準進行判定。


7、對困難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有何要求?

困難行業企業享受此項政策的,2020年主營收入佔收入總額扣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餘額的比例,應在50%(不含)以上。


三、《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熱點問題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贈所得稅政策有哪些亮點?

相較於現行政策,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這次出臺的疫情捐贈所得稅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突破。


第一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慮到疫情緊急,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該政策。


3.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辦理,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彙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四、《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熱點問題


1、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員如何享受政策?

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二期)


原文發佈日期:2020年02月13日

一、納稅服務

1.納稅人必須去辦稅服務廳辦稅,如何提前知道稅務局有沒有具體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們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規定,嚴格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對政務服務中心等窗口單位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地區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體情況請您按照當地稅務機關公佈的電話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與主管稅務機關或辦稅服務廳聯繫確認。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對於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如何做好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規定,對於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我們將通過主動預約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徵期後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3.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納稅人如果不能到辦稅服務廳,可以通過哪些便捷方式辦理涉稅事宜?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規定: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我們將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因此強烈建議您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


如您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獲取準確耐心細緻的解答。


4.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納稅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尋求幫助?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繳費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稅務機關將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給予準確耐心細緻解答。


5.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將如何確保辦稅服務廳業務高效有序辦理?

答: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四條規定,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二、徵收管理

1.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2.若2月申報納稅期延期後,納稅人受疫情影響還是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納稅申報的,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3.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如果不能到辦稅服務廳,企業如何申領發票,如何代開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規定:大力倡導納稅人採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


因此,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建議您選擇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在網上辦理申領、代開發票,選擇郵寄到家或者自助終端機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有關電子稅務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術問題,建議您撥打各省市諮詢電話。


三、增值稅

2月申報納稅期延期後,納稅人是否需要在原申報納稅期限之前報送增值稅發票數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將提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為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延長後的申報納稅期限之前,登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並完成增值稅發票數據報送,即可正常領用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企業和個人所得稅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可以適用什麼稅收政策?

答: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2020年產生較大虧損,彌補虧損的結轉年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如何判定?

答: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4.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5.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6.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7.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五、綜合稅費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第三期)


原文發佈日期:2020年02月14日


一、納稅服務

1.稅務機關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擴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第一條規定: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擴能。


(一)不折不扣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堅決扛牢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政治責任,對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臺涉及“六稅”“兩費”的十二項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出臺的政策,及時優化調整信息系統,加大內部培訓力度,簡化辦理操作程序,儘量採取網上線上方式向納稅人、繳費人開展政策宣傳輔導,積極加強與發改、工信等部門溝通,確保政策簡明易行好操作,讓納稅人、繳費人及時全面懂政策、會申報,實現應享盡享、應享快享。對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國家實施的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也要進一步落實落細,鞏固和拓展政策實施成效。


(二)編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稅務總局編制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納稅人、繳費人更好地瞭解掌握相關政策和徵管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照政策指引逐項加大落實力度,確保全面精準落地。


(三)切實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通過績效考評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嚴明紀律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打折扣。加強政策運行情況的統計核算和跟蹤分析,積極研究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建議。


2.稅務機關在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第二條規定: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明確網上辦稅繳費事項。稅務總局梳理和發佈涉稅事項網上辦理清單。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凡是清單之內的事項均可足不出戶、網上辦理,不得自行要求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清單列明的相關業務。


(五)拓展網上辦稅繳費範圍。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在稅務總局發佈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展豐富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實現更多業務從辦稅服務廳向網上轉移,進一步提高網上辦理率。


(六)優化網上辦稅繳費平臺。加強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辦稅繳費平臺的運行維護和應用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優化電子稅務局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應用功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網上辦理髮票業務。拓展通過電子稅務局移動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稅費業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多的“掌上辦稅”便利。


(七)強化線上稅費諮詢服務。增強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力量配備,確保接線通暢、解答準確、服務優質。製作疫情防控稅收熱點問題答疑,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推送。積極藉助12366納稅服務平臺、主流直播平臺等,通過視頻、語音、文字等形式與納稅人、繳費人進行實時互動交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八)豐富多元化非接觸辦理方式。各地稅務機關在拓展網上線上辦稅繳費服務的同時,要積極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其他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渠道。不斷拓寬“網上申領、郵寄配送”發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通過傳真、郵寄、電子方式送達資料等業務範圍,擴大非接觸辦稅繳費覆蓋面。


3.稅務機關採取哪些措施保證納稅人辦稅安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九)確保安全辦理。嚴格做好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包括自助辦稅終端區域)的體溫檢測、室內通風、衛生防疫、清潔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線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的同時,主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紙巾、洗手液等基本防護用品。科學規劃辦稅服務廳進出路線和功能區域設置,保持人員之間安全距離。積極爭取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支持,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妥善處理。對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納稅人、繳費人,確保安心放心辦稅繳費。


4.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是否會加強引導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加強引導辦理。增強辦稅服務廳導稅和諮詢力量配置,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進一步做好對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引導服務,最大限度提高辦理效率、壓縮辦理時間,確保“放心進大廳、事情快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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