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只有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款關係

案號:(2019)川0115民初3978號

案情簡述:

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返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某辯稱該款項不是借款,兩人並不認識,原告轉賬系通過自己將款項支付給他人。被告張某舉證證明將該款項轉給他人的事實。原告並未進一步證明借款事實。

法院判決—只有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款關係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在本案中所舉證僅能證明其向被告張某的賬戶轉賬支付300000元,不能證明這300000元系其向被告張某的借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法院判決—只有轉賬記錄不能認定借款關係


借款關係的認定需要有借款的合意和實際交付款項事實,當借款關係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時,需要由原告舉證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如借條、聊天記錄承認借款事實、證人證明存在借款事實,如果不能進一步證明借款合意的,原告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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