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第九屆中國十大公益訴訟揭曉!

重磅!第九屆中國十大公益訴訟揭曉!

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週末》報社聯合主辦的第九屆中國十大公益訴訟評選活動,結果日前在京揭曉。

此次入選的十大公益訴訟,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並具有重大法治意義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革命英烈名譽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網絡安全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領域,這些公益訴訟案件的依法提起和公正審判,對於促進嚴格執法、彰顯司法公正和法律監督、弘揚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推進國家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評選十大公益訴訟,其目的就是以案例促進法治、以案例弘揚法治、以案例記載法治、以案例回顧法治、以案例述說法治、以案例讚揚法治。經各主辦單位共同努力並徵求有關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庭室的意見後,最終入選第九屆(2019)十大公益性訴訟的是:

典型案例目錄

1.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廣州長隆集團有限公司消費公益訴訟案

2.王某訴上海迪士尼禁帶飲食消費維權案

3.謝某訴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廈門市進步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徵信黑名單侵犯姓名權糾紛案

4.王某某訴江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山東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6. 劉某訴社工明星性騷擾侵權案

7.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權、榮譽權公益訴訟案

8.自然之友訴現代汽車尾氣汙染達成公益信託協議案

9.海南文昌市人民檢察院訴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不依法查處“絕戶網”行政公益訴訟案

10.江蘇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訴南京勝科水務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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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送第九屆(2019)十大公益性訴訟的案情簡介和入選理由,敬請關注。

重磅!第九屆中國十大公益訴訟揭曉!

案例一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廣州長隆集團有限公司消費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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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8月始,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未成年人優惠票身高標準問題進行了專項調查。隨後於2018年9月30日約談長隆集團,直接指出其侵權行為並提出應當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

2019年2月18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廣州長隆集團有限公司多個場所存在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的問題,代表消費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日立案受理。消委會要求長隆集團停止以身高為標準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數未成年人的消費者權利,希望其以恰當方式給予未成年人優惠並就其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2月25日,經法院裁定,准許廣東消委會撤訴,廣東省消委會訴長隆集團有限公司公益訴訟案依法結案。其後,長隆集團進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題公園各票種和適用條件,更新了官方網站相關內容,將旗下長隆野生動物世界、長隆歡樂世界和長隆飛鳥樂園等主題公園原“學生票”調整為“青少年/學生”票,身高達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購買相關優惠票,並憑本人學生證件或居民身份證驗票入園,明確了對全體未成年人的門票優惠。

【入選理由】

本案是全國首例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這在全社會引起了廣泛討論。早前由於未成年人無法辦理身份證而難以證明身份,導致我國在文化、旅遊、交通等方面都主要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享受優惠的標準。現在“身份證明難”等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是身高標準卻仍然為諸多行業所沿用,一直未曾糾正,影響到了未成年人消費權益的充分實現。

本案的出現與解決充分體現了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消費權益的普遍關注,有利於實現倒逼相關行業與企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加快推動老舊的行業慣例得到修正,從而營造和諧穩定的消費環境與營商環境。

案例二

王某某訴上海迪士尼禁帶飲食消費維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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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月30日,原告華東政法大學學生王某某前往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並攜帶部分即食食品以備遊玩時食用。在樂園安檢時,王某某被告知根據《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遊客不得攜帶食品進入樂園。經交涉未果,原告自行處置食品後入園。

3月15日,原告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被告《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中“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園”部分的“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條款內容無效;2、被告賠償原告因上述入園規則被迫丟棄的食品損失46.30元。

上海浦東法院於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該案,於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審理期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期間,被告對入園規則中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除仍禁止攜帶少數特殊食品外,遊客可攜帶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飲料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9月12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原告的食品損失46.30元,被告補償原告50元(當庭給付)。該調解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簽收生效。

之後,上海迪士尼旅遊度假區實施主題樂園的食品攜帶和安檢新規,遊客可攜帶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飲料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但不允許攜帶需加熱、再加熱、加工、冷藏或保溫的食品及帶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安檢方面,上海迪士尼也將做出“優化”,建議遊客在安檢時可以自己打開包袋,如安檢人員有要求,遊客可自行將可疑物品取出,並在完成檢查後放回。

【入選理由】

在消費領域,店大欺客往往是不愁客源、有一定規模的經營者的一種常見陋習。一些知名文旅企業採取各種店堂告示或者單方禁止性規定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人身權益,這種現象時有發生。本案原告是一名法科學生,遇到自身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不是像多數消費者一樣忍氣吞聲,而是採用訴訟的方式依法維權,既維護了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並且通過個案訴訟實現了幫助企業守法經營的客觀效果,可謂一舉多得。只有人人都行動起來,才能避免“公地悲劇”現象的重複發生,也許就是這一私益訴訟折射出來的公益價值。

案例三

謝某訴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廈門市進步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徵信黑名單侵犯姓名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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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6年4月2日和5月18日,謝豔在申辦信用卡時兩次被銀行以信用有問題為由拒絕。謝豔遂於同年5月27日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查詢,發現有一筆以自己名義向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貸款。該貸款發生於2014年9月28日,已逾期6個月未按時還貸。經查詢,謝豔發現有人冒名以其名義於2014年9月22日與北銀公司簽訂了《合約書》,申請了20萬元的裝修貸款,後因該冒名者未及時還款,導致謝豔被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列入失信名單。

謝豔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北銀消費公司、農行廈門分行、進步公司、卡瑪卡公司立即消除謝豔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基礎數據庫系統中的不實記錄,並賠償謝豔律師費損失及精神損失。北銀公司、農行廈門分行認為原告主張的被冒名事實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謝豔主張有人冒名以其名義於2014年9月22日與北銀公司簽訂了《合約書》,依法應由謝豔提供證據以證明謝豔被冒名,現謝豔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故駁回謝豔的全部訴訟請求。謝豔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北銀公司等賠償謝豔律師費和精神損失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將案由姓名權糾紛糾正為一般人格權糾紛,認為北銀公司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未對申請貸款人是否為本人進行審查核實,給他人冒名貸款進而損害謝豔的個人信用的行為提供了機會,存在過失。本案尚無卡瑪卡公司存在過錯的證據;農行廈門分行、進步公司的行為與本案損害後果不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謝豔因不良徵信記錄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損失併產生了一些費用,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北銀公司賠償謝豔精神損失3000元,駁回謝豔的其他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

現實生活中冒名辦證的現象時有發生,往往給被冒名者人格權等利益造成不利的後果,如果讓被冒名者就被冒名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反而增加了受害者的負擔。本案是典型的基於冒名貸款引發的人格權糾紛案例,法院採取讓貸款公司證明與被冒名者存在借貸關係,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的方式,最大程度減輕了被冒名者的舉證負擔,保障了被冒名者的利益。

該案判決回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借鑑相關法理研究成果以及國外立法例,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益保護的開放性的立法特徵,開創性地將信用權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不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而且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值得其他法院借鑑。

案例四

王某訴江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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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江海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和商標證書,假冒“安德阿鏌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以王壘經營的“雷恩體育”銷售的涉案商品經其購買鑑定為假貨且侵犯“安德瑪”商標權為由,向淘寶公司投訴了同業競爭者王壘經營的淘寶店鋪。該惡意投訴行為導致王壘淘寶鏈接被刪除,且受到降權處罰。

2018年9月,王壘向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江海賠償自己因商品鏈接被刪除造成的經濟損失80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認定江某的惡意投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江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210萬元。

【入選理由】

經營者應該依法開展各項經營活動,不得侵害其他同業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領域,惡意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規則,通過變造權利憑證,謊稱被投訴的產品存在侵權,惡意投訴同業競爭者,嚴重損害對方的正當商業利益與合法權益,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誤導消費者,破壞營商環境。

將同業競爭者的惡意投訴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以民事訴訟制止不法企圖,不失為互聯網+交易領域保護相關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經營秩序和誠信商業道德的有效途徑。

案例五

山東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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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5月,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及時更新等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濱州市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本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6月8日,濱城區檢察院向區食藥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對相關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關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管。2018年9月3日,濱城區檢察院依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區食藥局對“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三家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019年1月9日,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區食藥局表示今後將加強網絡餐館服務第三方平臺監管,全力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入選理由】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造成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既包括具體的侵害事實,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險。只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就應認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監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有權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監督職能部門依法履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對行政機關履職具有警示意義,能夠更好地促進相關行政機關在今後的執法過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職、保護公共利益。

案例六

劉某訴社工明星性騷擾維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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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7日,受“Metoo”運動鼓舞,受害人劉麗(化名)在在公眾號“女泉”上匿名發出公開舉報信,稱2015年夏天,汶川地震時被多家媒體稱為“堅守災區最久的志願者”的社工明星劉猛在“一天公益”的溫江工作站內對其強行擁抱,實施性騷擾。同年9月,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李瑩主任以及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咚律師,作為小麗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存在性騷擾行為,要求被告在判決結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法院同時認為,劉猛的性騷擾行為繫個人行為,“一天公益”並非該行為的共同侵權人,且劉麗與“一天公益”系基於勞動合同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另案訴爭。據此駁回了劉麗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僱主機構“一天公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此案系國內法律史上第一起以“性騷擾”為案由判決的勝訴案。

【入選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發文將“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列為獨立的民事案件案由。本案是性騷擾作為獨立案由後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案例,意味著我國對性騷擾爭議的處理開啟司法渠道。本案原告勝訴,不僅對施害人是一種制裁,也對相關機構強化教育管理提出了警示,彰顯了司法對女性權利的保護,對反性騷擾具有標誌性意義。以往若須將性騷擾立案,其案由往往不夠清晰準確,不論是名譽權還是一般人格權,都未必能夠準確描述性騷擾給受害者帶來的損害。最高人民法院將“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為獨立案由,為性騷擾受害者尋求司法保護提供了依據,也為法院處理性騷擾糾紛提供了依據。

案例七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霍某侵害涼山烈士名譽權、榮譽權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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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涼山州森林火災救援過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戰員和3名地方撲火隊員壯烈犧牲。4月2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為烈士。當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就涼山烈士救火犧牲一事發表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譭涼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4月2日,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後,迅速移送至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步調查,保定市檢察院於7月24日立案,啟動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並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7月31日,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媒體上發佈公告,告知涼山30名救火英雄的親屬可以就霍某發表侮辱烈士言論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公告期滿,30名救火英雄的親屬未提起民事訴訟。

8月30日,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涼山英雄烈士名譽權、榮譽權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通過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9月24日,保定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霍某當庭表示不上訴,並當眾宣讀致歉信,對自己發表侮辱性言論的違法行為深感後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親屬及社會公眾的原諒。9月26日,霍某在《檢察日報》上刊發致歉信,向涼山英烈的親屬以及全社會致歉。

【入選理由】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等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社會正義的重要組成內容,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對通過互聯網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提起檢察公益訴訟,依法捍衛英雄烈士的名譽,彰顯了人民檢察機關的鮮明司法價值導向,對於加強英雄烈士的保護,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維護社會公眾對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會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八

自然之友訴現代汽車尾氣汙染達成公益信託協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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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現代汽車自韓國進口的全新勝達3.0車型進行了車輛環保一致性抽檢。後經兩次複檢,於2014年1月20日對檢測結果進行了確認。最終認定現代汽車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進口中國並在北京地區銷售的全新勝達3.0車輛的排氣汙染數值中顆粒物一項數值排放超過京V標準的限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針對現代汽車的以上違法行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現代汽車停止銷售並召回已銷售的不符合京V環保標準的車型,並承擔因此所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2016年6月2日,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2019年5月21日,經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確認被告現代汽車已停止銷售違規排放的全新勝達3.0車輛,並已經對在北京地區銷售的全部違規排放的車輛予以維修並達到排放標準;同時,被告還應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設立公益信託,向信託受託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託資金120萬元,用於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汙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並就銷售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一事向社會公眾致歉。原告為本案支出費用由被告承擔。北京四中院於2019年3月28日將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報進行了為期30日的公告。

【入選理由】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賠付、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如何將損害賠償金真正用於環境修復,實現專款專用,這是實現環境公益訴訟成效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本案歷時數年,最終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有關各方一致同意用公益信託的方式實現賠付資金管理,並切實運用到環境修復中,這對於確保損害賠償金有效利用,推進環境公益訴訟落到實處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案例九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訴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不依法查處“絕戶網”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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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在文昌市轄區海域內存在大量使用違法定置網(俗稱“絕戶網”)非法捕撈,破壞海洋漁業生態資源的違法情形。經聘請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專家現場抽查鑑定,此類漁具屬於導陷建網陷阱類,最小網目尺寸(20mm),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35mm)。新聞媒體曾多次對當地禁漁期使用“絕戶網”情況進行報道,檢察機關也曾於2016年8月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進行整改,但定置網非法捕撈行為仍未得到遏制、減少。文昌市檢察院於2018年8月2日、9月3日、12月21日到馮家灣等海域跟進監督發現,該區域仍有大量違法定置網存在。

2018年12月28日,文昌市檢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轄區海域內大量存在的違法定置網怠於履行職責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在六個月內繼續履行法定職責。海口海事法院於2019年7月2日進行開庭審理,2019年9月19日開庭宣判,判決確認被告對轄區海域內的違法定置網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履行查處轄區海域內違法定置網的法定職責。判決後,文昌市農業農村局(原海洋與漁業局)沒有上訴,並主動與文昌檢察院就如何查處定置網非法捕撈事宜進行溝通,同時制定專項行動方案。

【入選理由】

長期大量使用小於國家規定最小網目網具非法捕撈,是一種毀滅性的捕撈方式,嚴重破壞海洋漁業資源和環境。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清理行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法要求。在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採取“變通式”執法,未依法完全履職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不能被有效遏制,海洋資源將持續受到損害,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有效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規範執法,有力打擊了“絕戶網”現象,切實保護了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案例十

江蘇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訴南京勝科水務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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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於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在一期B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SBR池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私設暗管多次向長江違法排放高濃度廢水284583.04立方米、具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汙泥4362.53噸和含有危險物質的混合廢液54.06噸。在二期廢水處理系統中,人為篡改在線監測儀器數據,逃避環保部門監管,長期超標排放汙水,共計違規排放超標廢水9068630.28立方。經評估,上述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高達4.7億元左右。

2017年8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勝科水務公司、被告人鄭巧庚等13人犯汙染環境罪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9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公益訴訟部分立案審查,走訪了轄區內符合《環境保護法》條件的公益組織和相關行政機關,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擬就本案起訴。2018年9月,該院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7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單位勝科水務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萬元。被告單位勝科水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5月7日,法院向檢察機關轉達勝科水務公司提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調解申請,其控股股東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勝科中國)出具擔保函。公益訴訟起訴人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尋求保護公益“最優解”,同意調解意見。創造性同意增加第三人勝科中國作為賠償義務人,採取“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方式,經35輪50餘次磋商,科學確定4.7億總額的調解方案。2020年2月7日,該調解書生效。

【入選理由】

因民事公益訴訟的調解程序僅有程序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特別是針對該案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賠償款,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具體調解方案難以把握。本案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願意積極賠償損失,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與之和解。環境公益訴訟賠償主體可以在不減損社會公共利益情況下,根據案外第三人主動申請增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可以綜合考慮被告賠償能力、損害修復效果等因素,採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多種方式。

編輯:朱 琳

排版:孫 麗

審核:劉 暢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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