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承包人轉包工程,對工程質量問題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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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擅自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769號案件

案情簡介

2008年,華錦化工公司與大連市政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辦合同,將地下穿越石油管線工程發包給大連市政公司施工。大連市政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大連神溝公司施工。

工程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交付給華錦化工公司使用。

2013年,華錦化工公司發現案涉石油管線工程在河中的部分油管浮出水面。為了防止管線洩露石油造成河流和海洋汙染,華錦化工公司組織架設了臨時石油管線,並重新委託施工單位另行施工穿越了一條新的地下石油管線。

各方對華錦化工公司的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華錦化工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承包人大連市政公司和實際施工人大連神溝公司賠償損失。

訴訟中經過司法鑑定,顯示實際施工的石油管線埋深嚴重偏離設計及規範要求,漂浮段附近埋深偏差巨大,設計管頂埋深15.502米,實測管頂埋深僅僅1.56米,誤差高達13.942米。

最高法案例:承包人轉包工程,對工程質量問題連帶賠償

觀點交鋒

華錦化工公司主張:大連市政公司將工程非法轉包給大連神溝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大連市政公司主張:華錦化工公司明知大連市政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大連神溝公司的事實,故無權主張大連市政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最高法案例:承包人轉包工程,對工程質量問題連帶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承包人大連市政公司和實際施工人大連神溝公司連帶賠償華錦化工公司損失15134187元。

最高法院認為,大連市政公司非法轉包,應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大連市政公司未經發包人華錦化工公司同意,擅自將工程轉包給大連神溝公司施工,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實際施工人大連神溝公司施工的工程嚴重偏離設計及規範要求給大連華錦公司造成損失,大連市政公司應當與大連神溝公司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最高法案例:承包人轉包工程,對工程質量問題連帶賠償

非法轉包包括兩類行為:一是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二是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

建築施工企業應慎重對待非法轉包,非法轉包的主要法律風險如下:

(1)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對非法轉包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如本案的裁判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施工企業將承包的工程非法轉包之後並不是就可以做“甩手掌櫃”,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仍需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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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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