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2種情況下,你婚前購買的財產可能不屬於“婚前財產”


注意!這2種情況下,你婚前購買的財產可能不屬於“婚前財產”

房屋是每個人的港灣,很多人努力工作一輩子,為的就是能擁有屬於自己的一套房屋。由於房子涉及到的金額一般都比較大,所以對於房產的歸屬必須要嚴格進行規定。大家都知道離婚一般會牽扯到財產分割,供分割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與之相對應的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接下來華律邀請趙天宇律師為您解答。

注意!這2種情況下,你婚前購買的財產可能不屬於“婚前財產”

一、在哪些情況下婚前購買的房屋不屬於婚前財產

第一種情況是婚後將配偶名字加在房產證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上我們可以得出:購房合同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的,就算婚前財產。婚前個人買房婚後一起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是婚前雙方共同付了首付,房屋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婚後二人共同還房貸的。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注意!這2種情況下,你婚前購買的財產可能不屬於“婚前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俗諺道:“親兄弟也要明算賬”,那麼對於感情破裂、正欲離婚的夫妻來講,更是要把財產算得清清楚楚才行,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對普通夫婦來講,夫妻共同財產中金額最大的財產可能就是房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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