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妻子借錢是不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需要進行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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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麼,丈夫隱瞞妻子借錢是不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需要進行償還嗎?

網友諮詢: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萬元,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要求原告不要將此事告訴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後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該借款時被告丈夫答應在2007年春節前歸還,但是在春節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後原告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則否認該欠款,稱原告借錢給被告丈夫時被告並不知情,所以該筆債務為被告丈夫個人債務,被告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丈夫隱瞞妻子借錢是不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需要進行償還嗎?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王篷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及立法精神,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借債務,債權人是很難弄清楚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把這個舉證的責任推給債權人的話,那就明顯的存在顯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這個舉證的責任規定為由債務人承擔。《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都是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個人債務時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結合本案的實際,原告與被告丈夫約定該借款不要讓被告知道,該隱瞞是否就是約定為被告丈夫個人債務呢?我國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個司法解釋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的認定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說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而不是說要夫妻雙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樣做也不利於市場交易和生活實際。

王篷律師解析: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王篷律師執業於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九三學社社員,海南社省委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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