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對徵收流程的調整,對被徵收人有哪些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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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該法通過對土地徵收流程的調整,進一步保障和加強了被徵收人對徵收方案的參與權和建議權,讓被徵收人有了更為有效的維權途徑。下面我們來看看新法在土地徵收流程上都有哪些大的調整。

新《土地管理法》對徵收流程的調整,對被徵收人有哪些重大影響?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徵收流程上的調整,具體是兩個順序上的調整:

1、將原本在公告徵收方案之前申請徵收審批,改為在公告徵收方案後申請徵收方案審批。

2、將簽訂補償協議這一步驟調整至徵收方案審批之前。

這兩次調整對於土地徵收的影響是舉足輕重的,下面我們來詳細介紹。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收流程

第一步,調查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申請徵收土地的,必須先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即實地情況調查和徵收後果的評估。

第二步,公告一月。在將要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內容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

第三步,半數聽證。若一半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安置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政府應召開聽證會,視法律規定和聽證會情況對安置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步,補償登記。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第五步,政權訂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費用,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第六步,上報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定“一書四案”,申請批准徵收方案。

第七步,公告實施。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登記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土地交付。

新《土地管理法》對徵收流程的調整,對被徵收人有哪些重大影響?

調整對被徵收人有什麼影響?被徵收人以後怎麼維權?

新《土地管理法》在徵收流程上的調整對於被徵收人有著顯著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在《土地管理法》修訂前,被徵收人只能在徵收決策之後行使建議權,因而被徵收人在徵收流程中相較於政府和土地的擬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是相對被動的一方。而新《土地管理法》通過對程序的調整,將被徵收人的參與環節提前至決策階段,意味著徵收方案的決策需要經過被徵收人的同意方能進入審批階段,從而強化了被徵收人在參與徵收方案決策中的主動權,對被徵收人要求聽證和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需要被徵收人注意的是,雖然參與權和建議權得到了保障和加強,但是被徵收人仍需要在上報審批這一環節之前積極行使建議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由於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聽證會的召開應在審批之前。權利具有相對性,而這一規定,即是對被徵收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在時限上對被徵收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新《土地管理法》對徵收流程的調整,對被徵收人有哪些重大影響?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將公告環節提前,並明確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的規定對於被徵收人的影響則顯而易見。本段前述的兩點調整都對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時間上進行了充分的保障。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通知後,有充足的時間評估徵收方案,要求聽證權利。

這一點考慮到了現在農村的外出務工人員較多,不能及時獲知和參與徵收方案的決策,以及人民群眾對於信息收集檢索的能力仍有不足的情況。

在此即明律師提醒各位,當我們認為拆遷方案不符合實際情況或法律規定時,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行使要求聽證的權利,與其他被徵收人進行溝通交流,統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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