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指導性案例

來源:高檢網

電信網絡詐騙指導性案例


葉源星、張劍秋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譚房妹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檢例第68號)

【關鍵詞】

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撞庫  打碼

【要旨】

對有證據證明用途單一,只能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司法機關可依法認定為“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專門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作出檢驗或鑑定。

【基本案情】

葉源星,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超市網絡維護員。

張劍秋,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小學教師。

譚房妹,男,1993年4月5日出生,農民。

2015年1月,被告人葉源星編寫了用於批量登錄某電商平臺賬戶的“小黃傘”撞庫軟件(“撞庫”是指黑客通過收集已洩露的用戶信息,利用賬戶使用者相同的註冊習慣,如相同的用戶名和密碼,嘗試批量登陸其他網站,從而非法獲取可登錄用戶信息的行為)供他人免費使用。“小黃傘”撞庫軟件運行時,配合使用葉源星編寫的打碼軟件(“打碼”是指利用人工大量輸入驗證碼的行為)可以完成撞庫過程中對大量驗證碼的識別。葉源星通過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打碼軟件的驗證碼識別服務,同時將其中的人工輸入驗證碼任務交由被告人張劍秋完成,並向其支付費用。

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譚房妹通過下載使用“小黃傘”撞庫軟件,向葉源星購買打碼服務,獲取到某電商平臺用戶信息2.2萬餘組。

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通過實施上述行為,從被告人譚房妹處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譚房妹通過向他人出售電商平臺用戶信息,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法院審理期間,葉源星、張劍秋、譚房妹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指控與證明犯罪】

(一)審查起訴

2016年10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葉源星、張劍秋、譚房妹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移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葉源星、張劍秋的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出二名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意見。葉源星的辯護人認為,葉源星利用“小黃傘”軟件批量驗證已洩露信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張劍秋的辯護人認為,張劍秋不清楚組織打碼是為了非法獲取某電商平臺的用戶信息。張劍秋與葉源星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葉源星編制“小黃傘”撞庫軟件供他人使用,犯罪嫌疑人張劍秋組織碼工打碼,犯罪嫌疑人譚房妹非法獲取網絡用戶信息並出售牟利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需要進一步補強證據。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7日,檢察機關二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明確提出需要補查的內容、目的和要求。一是完善“小黃傘”軟件的編制過程、運作原理、功能等方面的證據,以便明確“小黃傘”軟件是否具有避開或突破某電商平臺服務器的安全保護措施,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二是對扣押的張劍秋電腦進行補充勘驗,以便確定張劍秋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組織打碼行為是為他人非法獲取某電商平臺用戶信息提供幫助;調取張劍秋與葉源星的QQ聊天記錄,以便查明二人是否有犯意聯絡。三是提取葉源星被扣押電腦的MAC地址(又叫網卡地址,由12個16進制數組成,是上網設備在網絡中的唯一標識),分析“小黃傘”軟件源代碼中是否含有葉源星電腦的MAC地址,以便查明某電商平臺被非法登陸過的賬號與葉源星編制的“小黃傘”撞庫軟件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四是對被扣押的譚房妹電腦和U盤進行補充勘驗,調取其中含有賬號、密碼的文件,查明文件的生成時間和特徵,以便確定被查獲的存儲介質中的某電商平臺用戶信息是否系譚房妹使用“小黃傘”軟件獲取。

公安機關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對證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同時,檢察機關就“小黃傘”軟件的運行原理等問題,聽取了技術專家意見。結合公安機關兩次退查後補充的證據,案件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一是明確了“小黃傘”軟件具有以下功能特徵:(1)“小黃傘”軟件用途單一,僅針對某電商平臺賬號進行撞庫和接入打碼平臺,這種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用戶數據的程序沒有合法用途。(2)“小黃傘”軟件具有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的功能。在實施撞庫過程中,一個IP地址需要多次登錄大量賬號,為防止被某電商平臺識別為非法登陸,導致IP地址被封鎖,“小黃傘”軟件被編入自動撥號功能,在批量登陸幾組賬號後,會自動切換新的IP地址,從而達到避開該電商平臺安全防護的目的。(3)“小黃傘”軟件具有繞過驗證碼識別防護措施的功能。在他人利用非法獲取的該電商平臺賬號登錄時,需要輸入驗證碼。“小黃傘”軟件會自動抓取驗證碼圖片發送到打碼平臺,由張劍秋組織的碼工對驗證碼進行識別。(4)“小黃傘”軟件具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小黃傘”軟件對登陸成功的某電商平臺賬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會自動抓取賬號對應的暱稱、註冊時間、賬號等級等信息數據。根據以上特徵,可以認定“小黃傘”軟件屬於刑法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

二是從張劍秋和葉源星電腦中補充勘查到的QQ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證實,葉源星與張劍秋聊天過程中曾提及“掃平臺”、“改一下平臺程序”、“那些人都是出碼的”;通過補充訊問張劍秋和葉源星,明確了張劍秋明知其幫葉源星打驗證碼可能被用於非法目的,仍然幫葉源星做打碼代理。上述證據證實張劍秋與葉源星之間已經形成犯意聯絡,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是通過進一步補充證據,證實了使用撞庫軟件的終端設備的MAC地址與葉源星電腦的MAC地址、小黃傘軟件的源代碼裡包含的MAC地址一致。上述證據證實葉源星就是“小黃傘”軟件的編制者。

四是通過對譚房妹所有包含某電商平臺用戶賬號和密碼的文件進行比對,查明瞭譚房妹利用“小黃傘”撞庫軟件非法獲取的某電商平臺用戶信息文件不僅包含賬號、密碼,還包含了註冊時間、賬號等級、是否驗證等信息,而譚房妹從其他渠道非法獲取的賬號信息文件並不包含這些信息。通過對譚房妹電腦的進一步勘查和對譚房妹的進一步訊問,確定了譚房妹利用“小黃傘”軟件登陸某電商平臺用戶賬號的過程和具體時間,該登錄時間與部分賬號信息文件的生成時間均能一一對應。根據上述證據,最終確定譚房妹利用“小黃傘”撞庫所得的網絡用戶信息為2.2萬餘組。

綜上,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查清,但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葉源星、張劍秋移送起訴適用的罪名不準確。葉源星、張劍秋共同為他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均已涉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犯罪嫌疑人譚房妹的行為已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二)出庭指控犯罪

2017年6月20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被告人譚房妹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3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均無異議。譚房妹的辯護人提出,譚房妹系初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葉源星和張劍秋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檢察機關未提供省級以上有資質機構的檢驗結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小黃傘”軟件是“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二是張劍秋與葉源星間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三是葉源星和張劍秋的違法所得金額應扣除支付給碼工的錢款。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如下:一是在案電子數據、勘驗筆錄、技術人員的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小黃傘”軟件具有避開和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屬於法律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二是被告人葉源星與張劍秋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QQ聊天記錄反映兩人曾提及非法獲取某電商平臺用戶信息的內容,能證實張劍秋主觀明知其組織他人打碼系用於批量登錄該電商平臺賬號。張劍秋組織他人幫助打碼的行為和葉源星提供撞庫軟件的行為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系共同犯罪。三是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的違法所得應以其出售驗證碼服務的金額認定,給碼工等相關支出均屬於犯罪成本,不應扣除。二人系共同犯罪,應當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四是3名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上交了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從輕處罰。

(三)處理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判決認定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的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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