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他人中獎彩票如何定性,檢察官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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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他人中獎彩票如何定性,檢察官你怎麼看?


“私吞他人中獎彩票如何定性?”

檢察官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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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在某彩票投注站購買了10餘張雙色球複式彩票。開獎當天,李某拿著所買彩票前往彩票投注站兌獎,投注站老闆將其彩票掃描後,稱其中一張彩票中獎1000餘元,兌獎後將其餘未中獎的彩票歸還李某,李某未清點彩票數量便離開投注站。回到家中,李某發現自己在筆記本上記錄的投注號與當期一等獎號碼一致,遂多次前往彩票投注站要求老闆歸還自己所中彩票,但未果。後來,李某經調查發現,彩票投注站老闆在兌獎時將其鉅額中獎彩票私吞,並冒領雙色球一等獎獎金600餘萬元。

對此案情,大家來說說各自的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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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站老闆採用隱瞞真相的手段,將中獎彩票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彩票投注站老闆將他人的鉅額彩票佔為己有,事後李某發現並多次要求其返還,但彩票投注站老闆拒不退還,其行為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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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站老闆利用兌獎之機,將李某的鉅額中獎彩票秘密佔為己有,並冒領獎金600餘萬元,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彩票投注站老闆無罪,本案應屬於民法中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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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大家的意見有分歧,那就讓我們來看看從檢察官角度是如何評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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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析

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財產犯罪具有雙重性質,一是違反了刑法,二是違反了民法。本案中,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社會危害性等主、客觀要素綜合分析,彩票投注站老闆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符合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本案中,李某是否將這張鉅額中獎彩票進行了處分,成為判斷此案屬於何種財產犯罪的關鍵。詐騙罪的成立要件要求是,受害人基於行為人的欺騙行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並處分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的行為。李某作為鉅額中獎彩票的實際所有人,在開獎後將彩票交由投注站老闆進行兌獎的行為,不能認定李某將彩票轉移,其仍對彩票實際控制、佔有。彩票投注站老闆謊稱其彩票未中大獎時,李某並未放棄自己的財產,而是將未中獎的彩票取回,因此,彩票投注站老闆私吞他人鉅額中獎彩票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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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針對彩票投注站老闆的行為到底屬於侵佔還是盜竊,判斷的關鍵是這張鉅額中獎彩票是否屬於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即遺忘物、埋藏物或者代為保管物。本案的彩票顯然不屬於遺忘物和埋藏物,雖然在兌獎時彩票店老闆曾經合法佔有該彩票,但李某就在店內,並未對自己的彩票失控,因此也不屬於代為保管物。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李某在發現鉅額彩票被投注站老闆私吞後,多次要求老闆返還未果,是受害人的自助行為,故不能認定彩票投注站老闆構成侵佔罪。  綜上所述,彩票投注站老闆雖然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但其欺騙行為並未導致李某放棄自己的財產,其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取得了中獎彩票並冒領了鉅額獎金。本案中,“騙”是手段,“偷”是取得財物的關鍵行為,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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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結果


“彩票站老闆因涉嫌盜竊罪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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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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