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惡劣案件,必須嚴懲以起威懾作用

今日,看到一則舊聞:2019年11月,央視《夜線》曾公開報道了一起令辦案民警驚呼“觸目驚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毆打、拍裸照…她說“我是未成年人,以為關兩週就放了”

原來,是未成年人小何被閨蜜騙至酒店,然後被一群人毆打,拍裸照,進而強姦。這裡面,絕大部分犯罪份子是未成年人。

罪犯自認為違法成本低,關2個星期就能放出來,所以才出來行兇作惡。這應該是很多(不是全部)罪犯的犯罪心理。對於這種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類似的人犯子,碰瓷的等等,目前聽到太多案例了。其中,最讓人憤怒的,是很多明知是罪犯,但卻懲罰很輕。比如碰瓷的,碰成功了,被害人即要賠錢,又要承受心理傷痛。而碰不成功,罪犯目前多是被口頭教育,甚至什麼懲罰措施都沒有。部分警察明知對方是碰瓷的,卻無法有效處罰。

對於這種未成年人惡劣犯罪,不能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作擋劍牌。

對於人犯子,絕不能以其賣孩子所得收益作為處罰標準。對受害者而言,整個家庭可能破碎,孩子的整個人生所受到的影響,絕不僅僅是金錢能夠衡量的。

對於碰瓷的,也絕不能簡單口頭教育了事。

重點應放到降低犯罪率,而非破案率。對於重案造成惡劣事件影響(如上面提到的這類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單一案件影響輕微但影響整個社會風氣的(碰瓷),又或者這種人人痛恨的人犯子,必須嚴加懲處,以起到威懾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