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條款具有雙向制約性 重疾險賠償需符合要求

2016-11-25 京華時報金融週刊

【案情簡介】

2012年,51歲的張先生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額為10萬元。3年後,張先生因“右側肢體麻木無力10小時餘”住院,診斷為腦梗死、高血壓,出院時肌力情況為:右上肢肌力3-4級,右下肢肌力4級,右偏身痛覺退減。一個月後,張先生向公司申請了重大疾病保險金。但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腦中風後遺症必須達到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才能成為理賠的主要依據,保險公司做出拒賠處理。

保險合同條款具有雙向制約性 重疾險賠償需符合要求

【案例評析】

客戶在確診腦中風後即向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但根據條款,其尚未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確診腦中風180天后仍遺留神經系統永久性功能障礙的理賠標準,同時肌力情況未達條款所約定的功能障礙要求,保險公司做出拒賠處理。

有些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時候,會被拒賠,這時候,大部分人往往會將怨氣傾瀉在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履行責任,從而對保險乃至現代契約精神產生懷疑,並從此拒絕保險,最終很可能因為這種不信任而遭受更大的損失。

事實上,保險合同條款具有雙向制約性,因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要做到有據可循,有據可依。

保險行為事實上是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一種契約關係,它有明確的程序和步驟,也有清晰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而言,合同一旦確定,就意味著契約的訂立,雙方必須在合同的前提下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大部分糾紛,在於投保人對此缺乏足夠的瞭解,這就要求,不僅投保人得有清晰的契約意識,同時,保險公司更得在事前事後做出大量的工作,將保險合同的條款與投保人分說清楚,最終達成共識。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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