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養產業用地政策“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無需徵地直接入市,優先用於發展養老、康養服務 。

康養產業用地政策“四條”

第一條、 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規範編制供地計劃、供地政策、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加強用地監管,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第二條、 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住房開發和養老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的要求,依法辦理供地和用地手續,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做好用地規劃佈局。

第三條、 未開發房地產用地不能直接開發建設養老產業,必須要轉換方案,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持的養老產業等項目用途開發建設推動房地產去庫存同時,也為民營經濟進入養老產業提供了新的機遇。

第四條、 土地利用計劃加大對養老、醫療、現代服務業和公益設施等民生社會事業項目的支持,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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