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不少公司為吸引員工加入或留下,會給出包吃包住的優待條件。直到發工資時勞動者才發現包吃包住算入了工資中,實際發放的工資甚至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合法嗎?勞動者能否通過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資是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因此包吃包住應當不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在計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資時,不應當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工資之內。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一、最低工資標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不納入最低工資的主要有三個部分:

1、對勞動者包吃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工資之內。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分別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工資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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