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被羈押487天后無罪釋放 國家賠償16萬餘元

2020年1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檢察院對47歲男子申文海作出不起訴決定,當天他被釋放。此前,申文海因涉嫌在2011年12月參與盜竊焦炭33.33噸,被錯誤羈押剝奪人身自由487天。

申文海被無罪釋放後,向復興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2020年3月17日,該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申文海賠償金16萬餘元;並在一定範圍內,為申文海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14年12月3日,申文海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2017年5月22日刑滿釋放。申文海沒有想到,1年後,自己因被同鄉舉報,再次被羈押487天。
申文海作為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生活支柱,復興區檢察院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錯誤的對申文海羈押487天,對申文海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申文海遂向復興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因錯誤羈押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153862.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依法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在一定範圍內宣讀公示。
申文海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一份2020年3月17日復興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其中顯示,根據法律規定,申文海被羈押487天應給予刑事賠償,檢察院決定賠償申文海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賠償金153862.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600元,共167462.78元,並在一定範圍內為申文海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