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可入刑-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六類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在昨天舉行的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21場新聞發佈會上,天津海關副關長侯金坡對日前海關總署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進行了解讀。

  《意見》細化了《刑法》“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具體適用情形,較好地銜接了海關執法和刑事司法。對於強化法律的執行力和威懾力,為防控境外疫情輸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侯金坡介紹,《意見》規定了六類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意見》同時明確,實施這些行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侯金坡解釋,上述六類行為,是在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所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行為的基礎上,結合執法實踐,梳理出的違法情節比較嚴重、對公共衛生安全危害較大、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比如,拒絕執行健康申報、體溫監測或者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的行為,就屬於這種情況。健康申報制度對於海關及時掌握出入境人員相關信息,精準識別高風險人員具有關鍵作用。但一些入境人員抱有僥倖心理,採取各種手段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本人健康狀況,不配合體溫監測;還有一些入境人員明知自己已出現染疫症狀,仍故意隱瞞發病情況、境外旅行史,或者採取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國境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密切接觸者被感染或者被隔離觀察,給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

  備 注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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