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量刑是對犯罪行為進行裁量其刑罰輕重的一種制度,它的依據是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法律條文。是需要以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為前提條件的。

共同犯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脅從犯如何處罰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

  三、對於教唆犯的處罰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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