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過程工程諮詢導則

重磅!全過程工程諮詢導則

重磅!全過程工程諮詢導則

重磅!全過程工程諮詢導則

一、總則

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號),住建部下發的《關於徵求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建市監函[2018]9號)和發改委、住建部《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推進黑龍江省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導則。

2. 編制依據

本導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現行的建設項目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編制。

3. 適用範圍

適用於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4. 適用主體單位

適用於黑龍江省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

5. 開展全過程諮詢服務的原則:

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實現建設項目目標為宗旨,整合建設項目的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諮詢、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諮詢及BIM諮詢等諮詢服務,滿足一體化諮詢服務需求,用以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安全生產、推進綠色建造和環境保護、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實現資源節約、費用優化,從而提升建設項目綜合效益,達到建設項目全生命週期價值最大化。

二、術語

1. 全過程工程諮詢:

工程諮詢方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經濟管理方法,採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委託方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乃至運營維護階段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的智力性服務活動。是指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週期提供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包括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諮詢、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諮詢及BIM諮詢等專業諮詢服務。全過程諮詢服務可採用多種組織方式,可由1家全過程工程諮詢建設單位實施,也可由1家全過程工程諮詢建設單位牽頭與其他諮詢建設單位聯合實施,為項目決策至項目運營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

是指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提供方。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和委託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程監理(專業甲級或綜合資質)、工程勘察設計(專業甲級或綜合資質)資質,可以是獨立諮詢單位或聯合體。

3. 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負責人(總諮詢師/項目經理):

是指由受託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聯合體單位組成的機構需由各聯合體單位共同授權)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的負責人。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並在本建設單位註冊,且具備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並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對於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勘察、設計、造價或監理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4. 項目總目標:

工程建設項目總目標是工程建設和運行所要達到的結果狀態,它是工程總體方案策劃、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的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總目標通常包括功能目標(功能、產品或服務對象定位、工程規模)、技術目標、時間目標、經濟目標(總投資、投資回報)、社會目標、生態目標等指標。

5.委託人

是指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即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或有權限的主管部門。

6.諮詢人

是指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一方,即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單位。

三、基本規定

1.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服務階段

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可劃分為項目決策、工程建設、項目運營三個階段。

2.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

項目決策階段:主要工作有規劃諮詢、諮詢策劃、投資機會研究、投資申請諮詢、專項評估報告等。

工程建設階段:主要工作有報批報建、項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及BIM諮詢等。

項目運營階段:項目全過程諮詢的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檢驗項目是否實現決策目標的關鍵環節。主要工作有運營管理策劃、運營維護諮詢、項目後評價與績效評價等。

3.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過程中的責任劃分和管理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圍繞總體目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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