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他人驗證碼,西安市一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走40000元貸款

索要他人驗證碼,西安市一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走40000元貸款

因為將驗證碼發給了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他的4萬元被挪用。

李先生今年32歲,住在西安城北,2016年11月,他在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墊付寶,並將資料郵寄給了這家公司,“我急需用錢,想貸款,別人介紹了這家公司,說可以操作,我就相信了。”

2017年3月,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通知說,他的授信款額度出來了,能幫助查詢,讓他將驗證碼發送過來,隨後,李先生將驗證碼發到了張某的手機上,張某告知其額度是40500元。

“我並沒有消費,但2017年4月,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通過短信通知我還款40000元,我去找張某,張某稱是他使用的,也承諾還款,實際上,他也還了兩期,還給我寫了欠條,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也知道這事。”

因為沒有及時還款,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將李先生起訴到新城區人民法院。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訴稱,墊付寶是由他們提供的,由他們替會員用戶向會員商戶墊付消費款的服務。用戶消費後,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將等額於消費款金額的墊付保額度劃撥給商戶,同時自商戶賬戶中扣除少量服務費。

商戶收到墊付寶額度後既可向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申請提現,商戶申請提現時,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將提現金額以銀行轉賬方式付到商戶的銀行賬戶中,商戶也可將收到的墊付寶額度用於再消費、理財等。

李先生是墊付寶用戶,他使用墊付寶額度進行消費,2017年2月16日,在商戶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處消費40000元。根據原、被告雙方約定,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已將上述消費款墊付至商戶處,被告應當按照墊付寶網站生成的賬單,將上述消費款分成12個月歸還原告,每個月的還款日前向原告歸還墊付款1/12。但被告還款6667.52元后,未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故特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償還墊付本金33332.48元,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被告李先生辯稱,這筆款項是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使用的,應由張某還款。

經審理査明,2017年2月11日,原告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李先生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等一系列合同。《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註明,李先生使用墊付寶子賬戶信用額度用於購買任何商品或服務等消費時,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替李先生直接墊付消費款項給第三方,李先生有償還墊付款項的義務,須在約定時間內將墊付款歸還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先生通過原告墊富市寶投資有限公司指定的網絡平臺輕易貸網站註冊成為會員。2017年2月11日後,原告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核定完成對被告李先生的授信額度為40000元。

被告李先生於2017年2月16日以分期支付形式在原告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賣方客戶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處累計消費共計40000元。被告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分5次累計向原告還款6667.52元,剩餘欠款,還款期限到期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認為,原告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先生之間簽訂的《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及授權書、承諾函等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屬有效,應予以保護。

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被告李先生應當以33332.48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關於被告李先生辯稱這筆消費不是其本人操作的,錢也不是其本人使用的主張,因被告的墊付寶是實名註冊,登陸交易也需要密碼和手機動態驗證碼,且被告在庭審中自認是其將手機動態驗證碼發給張某使用的,同時張某與被告李先生雙方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張某按時向原告還款保證不會造成被告逾期,且已歸還原告兩期欠款,故對於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認可。

據此,2017年10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李先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墊富務寶投資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3222.48元和相應的違約金。

認為自己就沒用過這筆錢,2018年,李先生將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筒稱中陽公司)、張某告上了法院。李先生訴稱,2017年2月11日,他與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中陽公司、被告張某簽訂辦理了“墊付寶”業務合同、授權書、擔保函等,成為“墊付寶”買方會員。

2017年2月16日,“墊付寶”公司根據被告中陽公司申請向被告中陽公司銀行賬戶轉賬40000元。但他實際並未消費,也未收到任何由被告返還的消費款。事後,被告公司法人張某承認40000元消費款被其私自消費,並與他簽訂由其償還上述款項的協議書。但被告拒不履行,還避而不見。

“我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中陽公司返還消費款及違約金等,”李先生說。

法院在公開審理時,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出庭答辯。經審理查明後,法院認為,原告李先生與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按約借款給原告李先生上述款項,但該款項實際為被告公司法人張某佔用。上述借款,已經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處理,判決本案原告李先生予以償還。按約上述借款,應當由被告中陽公司支付給原告,但實際被被告張建國佔用。現原告要求被告中陽公司按約返還借款及違約金,依法子以支持。

據此,2018年7月30日,法院判決被告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原告李小龍欠款33332.48元及相應的違約金,被告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李先生訴訟費損失734元。被告張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某在給李先生提供的一份情況說明中寫著,李先生在他代理的平臺申請百貨分期授權額度40500元,由於他的平臺賬戶一直處於凍結狀態,導致李先生的錢沒有及時給付,雙方協議如下,張某必為李先生還款,不能造成逾期,並盡力解決賬戶問題。

官司雖然贏了,可李先生一直沒有拿到中陽公司的返還的欠款,也找不到這家公司,“註冊地就找不見這家公司,其法人張某也聯繫不上。”無奈之下,李先生申請了執行,“這件事,讓我的人生陷入了深淵。”

4月16日下午,華商報記者瞭解到,法院於2019年6月27日立案執行,申請標的為35391.48元。執行中,經向銀行、房地局、車管所等部門調查,已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房產一套,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本案未受償金額35391.48元,已將被執行人加入限制消費令。

華商報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到,西安中陽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2019年7月4日,已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另外,這家公司還有36條司法風險。

華商報記者撥打張某的電話,也一直無法接通。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黃競之律師評論:當前已經逐漸步入法治社會,但是很多人的法律思維卻尚未建立,在未清晰瞭解權利義務的情況下,輕易作出授權,或簽訂紙質乃至電子版的合同,雖然僅僅是幾個文字甚至只是幾個數字,但是其所代表的法律後果卻可能深刻地影響個人乃至家庭。雖然一般來說,文中的李先生有追償的權利,但是耗時費力,得不償失。可見,對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些法律行為,如簽字、授權等,有必要將其重視,務必在瞭解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方可作出。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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