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獨立意見

作為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注意到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4 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 年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的規定,作為獨立董事的我們對相關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說明如下:

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情況

(一)審計報告意見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我們我們不對後附的銀鴿投資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由於“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部分所述事項的重要性,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審計報告中無法表示意見的內容

1、擔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規性

2020年4月7日,銀鴿投資收到河南省證監局有關違規擔保的警示函,認定銀鴿投資為其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69,900.00萬元的借款提供了擔保。

該擔保未經銀鴿投資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亦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對外公告。由於銀鴿投資的相應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判斷銀鴿投資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擔保事項,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2、大宗貿易業務

如附註十二、(二)所述,銀鴿投資2019年度按照淨額法確認大宗貿易業務收入3,614.96萬元,與之相關的交易發生額為266,848.57萬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與大宗貿易相關的應付商業承兌匯票103,042.08萬元,應收賬款餘額13,070.42萬元、應收商業承兌匯票104,234.72萬元。截止審計報告出具日,上述應付票據、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均已逾期。

我們無法就這些大宗貿易業務的商業實質,交易對手是否與銀鴿投資存在關聯方關係,以及相應款項的範圍、可回收性及償付的必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預付款項的商業實質及可收回性

如附註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銀鴿投資對河南大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大乘”)、四川銀鴿竹漿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銀鴿”)和河南福雷沃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福雷沃”)的預付款項餘額分別為27,612.90萬元、12,790.86萬元和3,498.03萬元。

河南大乘、四川銀鴿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銀鴿投資銷售金額(含稅)分別為81.86萬元、9,893.66萬元和1,915.26萬元。我們無法就上述預付款項的商業實質,及其可收回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與商業承兌匯票相關的訴訟

銀鴿投資於2019年7月1日開具40,008.00萬元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給大宗貿易客戶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融納”),到期日為2019年7月15日,同時記錄相同金額的預付款項。河南融納於2019年7月1日背書給北京通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該票據狀態顯示逾期拒絕付款。2020年4月17日,銀鴿投資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號應訴通知書,北京通冠請求法院判決銀鴿投資向其承付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人民幣40,008.00萬元。

我們無法就上述訴訟事項涉及的預付款項的可收回性、應付票據償付的必要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公司獨立董事的意見

我們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和董事會編制的《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專項說明》進行了詳盡審慎的審核,現發表意見如下:我們尊重審計機構的獨立判斷和發表的審計意見。我們督促董事會及管理層儘快落實相關應對措施,儘快消除審計報告中“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涉及的事項。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獨立董事:郝秀琴 劉汴生 陶雄華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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