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有效嗎?

打印遺囑有效嗎?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民眾也越來越傾向於使用電腦進行文字錄入並通過打印的方式來形成一份書面文件,打印遺囑也因此應運而生。那麼,打印的遺囑有效嗎?看下面這則案例。


一、案情

打印遺囑有效嗎?


李某蔚、李某松、李某琦、李某健為李某行的子女。自李某行去世後因財產繼承糾紛訴至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琦出示1993年8月20日李某行親筆立下的遺囑一份。李某蔚亦提供了一份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該份遺囑為打印遺囑,據李某蔚陳述,該份遺囑系其以輪椅推父親李某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員打印,後李某蔚先將李某行送回家,之後李某蔚請律師楊某莉、段某到家,在楊某莉、段某的見證下,由李某行親自對該遺囑簽字確認,李某蔚向兩位律師支付了見證費200元。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李某蔚提供的遺囑的效力產生爭議。

二、裁判

打印遺囑有效嗎?


案件信息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再審

案 號:(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號

案 由:繼承糾紛

裁判年份:2015年

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健。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琦。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蔚。


爭議焦點


李某蔚提供的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的效力。


審理經過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李某蔚出具的李某行的第一份“遺囑”,既沒有見證人在場(李某行口述遺囑內容的現場),也沒有代書人打印員的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關於該“遺囑”能否認定為自書遺囑,該院認為,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而李某蔚提供的該份遺囑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認定該份遺囑無效。


李某蔚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的遺囑,雖非李某行親筆書寫,但鑑於立該份遺囑時李某行已年逾90,親自書寫有一定困難,打印後由其本人簽名並按捺手印是現代社會自書慣用方式,該遺囑應視為李某行的自書遺囑。且李某行對該遺囑的簽字確認過程經兩名律師見證,證明該遺囑是李某行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該遺囑有效。


李某健、李某琦不服二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4年8月29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渝檢民抗[2014] 56號民事抗訴書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李某行並未親自操作電腦和電子打印系統將其主觀意思轉化為文字記載保存即固化於書面文件上,李某行只是口述,製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由打印店他人實施,從遺囑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故其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從該遺囑的形成方式看(李某行口述,而由他人實施製作該打印遺囑),該遺囑與代書遺囑相似。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此遺囑由打印店打印員實施了製作該打印遺囑的行為,打印人應為代書人,在場人員除了李某蔚、李某行外只有打印人,之後在該遺囑上簽字的二律師並未見證該遺囑的形成製作過程,二律師既不是遺囑的代書人,也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見證人,二律師只能作為證人證明李某行在該遺囑上的簽名為真實的,由此,該遺囑無代書人簽名,也無二見證人見證,故李某行2010年2月21日打印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必備要件,屬無效遺囑。


裁判結果


判決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無效。

三、評析

打印遺囑有效嗎?


一、打印遺囑的概念與性質認定

打印遺囑是指遺囑內容全部或部分用電腦排版、打印機輸出而形成的遺囑書面紙質文件。(張萱、陶海榮:《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和效力》,載《法學》,2007年第9期,139-141頁。)一般意義上,打印遺囑應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的一種。

二、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

具體而言,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主要有三種情形。

情形一:遺囑人本人懂得如何操作電腦等電子設備,親自錄入遺囑內容然後將其打印為書面文件、最後在遺囑上簽名同時註明日期。

情形二:遺囑人不會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先將遺囑內容親筆書寫完成,再由他人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內容輸入進電腦並打印,最終由遺囑人與代為錄入遺囑內容的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情形三:由遺囑人將遺囑內容進行口述,並由他人將遺囑內容錄進電腦再打印,最後由遺囑人與代為製作打印遺囑之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以上主要參見自林寧:《打印遺囑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年6月。)

司法實踐中,情形一一般認定為自書遺囑;情形二與情形三認定為代書遺囑。

三、打印遺囑的生效要件

關於打印遺囑的效力,實踐中爭議較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數法院的觀點認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親自打印,那麼也可視為“親筆書寫”,認定為自書遺囑。若非遺囑人親自打印的,則應屬於代書遺囑。在司法實踐中,應重點審核遺囑人是否對該打印遺囑的形成與固化具有主導力或完全的控制。

若為自書遺囑,則應滿足自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即上述情形一。

若為代書遺囑,應當滿足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即見證人要件與簽字確認要件。見證人要件是指須有兩名及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場見證並且需要見證打印遺囑製作的全程。若是遺囑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人打印並作為見證人的,此種情況的打印遺囑應認定為無效。簽字確認要件是指見證人、代書人及遺囑人需在打印遺囑上的每一頁(如果該遺囑是多頁打印)上親筆註明“遺囑製作過程我已全程見證”、“以上遺囑內容是由我代為編輯”、“以上內容符合我的意思表示”等能夠確保打印遺囑真實性的文字表達。

本案中李某蔚提供的李某行於2010年2月21日所立“遺囑”均不滿足代書遺囑與自書遺囑的生效要件,法院判決認定該遺囑無效。

打印遺囑有效嗎?

來源:民商法律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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