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清華大學訴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清華大學訴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天津高院通過雲視頻連線方式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同時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9)

民事案件

清華大學訴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清華大學

被告: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

案號:(2018)津02民初624號

案情摘要

清華大學系事業單位法人,享有“清華”系列商標專用權。清華大學認為,“清華”二字已逐漸成為清華大學簡稱,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以小清華幼兒園、小清華文化藝術培訓中心名義對外招生及宣傳推廣,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清華大學系“清華”和“清華大學”兩個文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許可在經營中使用“清華”二字,與清華大學的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使公眾誤認為系清華大學授權其所為,或者對被告與清華大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產生誤認,其行為構成對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被告雖然登記為非營利性教育單位,但其從事的並非公益性活動,且具有營利性的特質,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清華大學雖非營利機構,但是這並不排斥其名稱或簡稱蘊含商業價值,當其商業價值被不正當利用時,清華大學非營利性機構的身份並不排斥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清華大學在我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清華”作為清華大學的簡稱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等同於清華大學的影響力,被告理應知曉以上事實。被告在未經清華大學許可的情況下,將“清華”文字使用於其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嚴重背離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被告應當停止使用含有“清華”字樣的企業名稱,在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帶有“清華”字樣的商業標識,並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及合理開支2390元。

典型意義

目前,教育培訓行業快速發展、競爭激烈,一些民辦教育機構借用知名院校名稱及商譽,“搭便車”情況時有發生。本案全面分析了原告商標知名度,被告主觀意圖、行為方式及後果等,對原告清華大學的註冊商標與校名依法予以保護,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了被告的主觀狀態和行為事實,對原告商標造成的影響,被告的單位性質等。案件的審判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又兼顧了被告的經營實際,合理平衡了雙方利益。判決後,雙方均息訴服判,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清華大學訴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製作:宗平舒 | 責編:吳玉萍 | 審核:祖先海

【典型案例】清華大學訴天津市津南區小清華雙語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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