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你不得不審查的十項條款

承租房屋,你不得不審查的十項條款


上週有三個朋友諮詢租賃房屋和商鋪的那些事兒,瞭解情況後,感慨萬千(可能是律師的執業習慣):朋友作為承租人,只是走個形式籤個租賃合同,甚至都沒有簽訂租賃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這時如果主張對自身有利的解釋,困難重重,著實不易;解釋不合常理或達不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處理。

為此,本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再結合起草、修改租賃合同以及具體承辦案件的經驗,特撰寫此文,提醒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須審查相關內容,盡最大可能減少損失。


承租房屋,你不得不審查的十項條款


第一,審查出租人的產權證明(產權人、承租面積、房屋用途等)以及是否有合法對外出租的權限(包括二房東是否有轉租的權限);

第二,現場勘察房屋現狀及周邊環境,核實其是否滿足自身承租之需要;

第三,鎖定房屋交付及歸還手續和相應標準(物品清單、鑰匙等);

第四:鎖定租賃期限(不管承租人承租目的為居住、辦公,還是經營,都可能會提前解除合同從而承擔違約責任,故建議租賃期限不宜過長);

第五,鎖定租金、水費、電費、網絡費、物業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標準及支付時間;

第六,審查是否約定出租人開具發票以及開具發票的時間;

第七,鎖定裝飾裝修義務的承擔主體以及合同期限屆滿後是否需要恢復原狀;

第八,應知承租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

3)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5)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7)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8)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第九,與出租人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不要放棄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承租房屋,你不得不審查的十項條款

當然,租賃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設定是承租人與出租人進行協商和談判的結果;如果房屋滿足承租之目的,但合同的某些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承租人須作出取捨,權衡利弊,盡最大可能防範或減小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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