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近1.4億被判死緩

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廣東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近1.4億被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願進行人事調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摺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弘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個人履歷

1974.12-1976.12 揭陽縣漁湖公社鳳南大隊團總支書記、生產隊長;

1976.12-1987.12 揭陽縣漁湖公社(區、鎮)鳳南大隊(村)黨總支副書記、民兵營長、村長兼陳厝村黨支部書記;

1987.12-1991.12 揭陽縣漁湖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鎮黨委委員兼黨政辦主任;

1991.12-1993.05 揭陽縣龍尾鎮委副書記、白塔鎮委書記(其間:1992.09-1995.07參加福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3.05-1993.12 揭東縣委常委兼白塔鎮委書記;

1993.12-1994.04 揭東縣委常委兼縣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4.04-1998.04 揭陽市榕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8.04-1998.08 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8.08-2003.06 揭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 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6-2003.08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8-2004.10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 揭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1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08.03 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03-2008.04 任中共揭陽市委書記;

2008.04 任中共揭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10 不再擔任揭陽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和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位,另有任用;

2012.12陳弘平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3年1月,廣東省紀委對陳弘平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經查,陳弘平在揭陽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省紀委表示,陳弘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弘平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3.07 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來源:南方+客戶端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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