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格式條款變更、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網絡平臺的出現是“數字革命”的標誌性事件之一。作為生產力的新型組織者和海量關鍵生產要素的掌控者,平臺在顯著提高生產力並推進法治進程的同時,也挑戰著傳統法律秩序,對平臺用戶的生命權、財產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等基本權利的影響日益增大。

2020 年 6 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愛奇藝“付費超前點播”案判決,受到業界廣泛關注。原告吳某系愛奇藝黃金 VIP 會員,享有“熱劇搶先看”的權益,但在收看熱播劇 《慶餘年》時還需額外支付每集 3 元的“超前點播”費用。吳某認為,“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涉嫌違約,其已有的“熱 劇搶先看”VIP 會員權益已經包含“看最新劇集”的內容。愛奇藝方面則辯稱,“付費超前點播”是一種創新的商業模式,屬於新的會員權益,並不造成對吳某已有會員權益的損害。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付費超前點播”格式條款是對吳某會員權益完整性的切割,實質性縮減了會員權益,單方變更不對吳某發生效力。此案引發了人們對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創新和用戶權益保障關係的思考。

平臺經濟中的契約自由受到挑戰

平臺經濟離不開契約。用戶在註冊時,往往需要勾選相關協議,同意平臺的各種管理措施。然而,在平臺經濟中, 完全的契約自由只是一種理想狀態。日益增多的平臺規則, 日漸流於形式的用戶同意機制,日趨先進的數字科技,使得傳統的契約自由受到了極大挑戰。

除了同平臺簽訂的一些具體格式協議,平臺制定的大量規則往往也被視為是格式合同。然而,平臺規則實質上屬於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類似於國家法律的行為規範。超級平臺上動輒上萬上億的用戶數量導致單獨協商基本不可能,“一對多”的大量平臺規則取代了傳統的“一對一”契約。

面對海量複雜的格式條款,用戶基本無法逐條認真閱讀,即使閱讀理解了所有條款也基本沒有協商餘地,因為用戶如果不點擊“同意”或“接受”就無法註冊使用。儘管存在徵求意見、協商討論等民主機制,但數以億萬計的用戶極度分散,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在大多數情況下, 往往受限於集體行動的困境,幾乎無法有力與平臺的格式合同對抗。因此,平臺格式合同基本上體現的是平臺的單方意志,而非平等協商所形成的合意。那麼,如果平臺格式條款不合理,用戶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呢?

用戶僅僅通過主張格式合同條款無效,往往總能有效維護自身權利。首先,平臺規則不同於普通的格式合同。在內容上,平臺規則涉及平臺秩序、營銷推廣、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要想認定相關條款無效極其困難。並且, 除了相關條款可能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幾種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外,還可能存在其他致使合同無效或不合理的情形,例如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其次,在生效上,大量平臺規則的制定與修改用戶可能並不知情,只要用戶一直使用平臺就被視為同意平臺規則,格式合同條款所要求的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 的義務可能無法履行或流於形式。退一步而言,即使平臺盡到了合理的提請注意義務,用戶事實上也無法逐條認真閱讀並做到準確理解,單獨有效的協商機制往往並不存在。

最後,即使平臺規則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平臺依據抽象的平臺規則採取的具體管控措施仍然可能不合理,例如處罰措施畸輕畸重、歧視對待。因此,在平臺經濟時代,以傳統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理論, 難以有效保障用戶的權利。相關法律制度必須跟上平臺經濟的發展步伐。

平臺格式條款變更應符合契約正義

愛奇藝變更格式條款本身無可厚非。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元觀影需求,並緩解日益升高的版權、人力等多項成本壓力,視頻平臺需要不斷運用新科技探索新業務模式。“付費超前點播”商業模式應時而生,為用戶提供了新的 選擇和配適性的個性化服務,本身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平臺在調整服務內容、更新服務模式時,往往需要單方變更被認為是合同格式條款的“一對眾”的平臺協議, 很容易損害用戶權益,需要受到契約正義的有效規範。

其一,在程序上,平臺單方變更格式條款應盡合理的提示義務。格式條款是單方預先制訂的,沒有經雙方當事人反覆協商,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無法有效保障。《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要求,提供格式條款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否則格式條款可能被歸於無效。愛奇藝要求合同相對方承諾放棄以愛奇藝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為由而主張格式條款非法或無效,實質上是通過格式條款, 排除合同相對方的法定權利,規避了應盡的法定義務。

對於平臺經濟而言,或許需要運用數字科技,不斷嘗試新的合理提示方式。實踐中,加粗黑體或下劃線的文字過多,反而可能容易沖淡用戶的注意,達不到合理提示的效果。愛奇藝為履行提示義務而標註下劃線的文字,比不標註下劃線的文字多出一倍,所以法院判決,無法認定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

平臺協議實質上屬於約束所有用戶的“法律”,平臺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如果難以做到有效的“一對一”合理提示, 應當借鑑適用傳統的民主立法程序,廣泛聽取用戶的意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商平臺修改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平臺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這些規定實際上也適用於平臺單方變更格式條款。

其二,在實體上,平臺單方變更格式條款應符合公平原則。雖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平臺相對於用戶來說, 具有事實上的優勢地位,平臺經濟的特點決定了平臺可以也需要單方制定大量格式條款,但應當公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明確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單方變更格式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當遵循行業規則、商業道德。不應通過玩文字遊戲“收割”消費者的利益。為了維護整個平臺的生態秩序,單方變更格式條款應遵循適當的度,不得過度損害用戶的法定或約定權利, 應符合用戶的合理預期。愛奇藝推出的“付費超前點播” 服務雖然合法,但損害了黃金 VIP 會員的提前觀劇權益,“付費超前點播”已經包含在“熱劇搶先看”的權益之中,無須再“額外付費”。

其三,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格式條款,應符合有效的同意機制,不應假借契約自由名義損害契約正義。如果不符合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的條件,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致可以達成新的協議。然而,在平臺中,“一對一”的協商變得日益困難,用戶同意機制日漸流於形式。大量新平臺協議的制定,用戶可能並不知情,只要用戶一直使用平臺就被視為同意,導致實質公正無法保障。所謂會員“繼續使用 愛奇藝平臺,視為其已經同意變更的內容”,不能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變更。在於己不利、被動適用的合同條款中, 合同相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同意”,必須是積極的、明確的、可以被共同認知的具體行為或者具體表達。

平臺格式條款變更應符合契約正義。在平臺經濟時代, 網絡科技瞬息萬變,新業態層出不窮。平臺在追求新的服務模式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時,不應以平臺效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而應當時刻以用戶為中心,不違背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然而,如果要求平臺完全以逐個通知和逐一協商的方式,進行格式條款變更、制定,不僅現實可操作性較差,用戶也可能不勝其煩,而且不利於促進商業模式創新。

(劉權 中央財經大學平臺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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