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十八條新規,千萬千萬別碰!誰碰處理誰!

01. 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2. 詆譭汙衊英雄模範、歪曲黨的歷史


  根據條例,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3. 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


  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04. 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


  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05..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上瞞下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6. 製造傳播政治謠言


  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07. 干擾巡視或不落實整改要求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8. 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9. 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 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 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十八條新規,千萬千萬別碰!誰碰處理誰!


13. 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


  條例規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 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藉機旅遊的等等。


15. 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 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7. 利用審批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


  條例明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經商辦企業的;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等等。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8. 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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