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098-2009 3.1.3
注:此條文連續考了3次。
2、三級耐火等級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5.1.8
3、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5.4.4
注:本條文第1款連續考了3次。
4、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6.2.2
5、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8.4.1-7
6、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11.0.4
注:本條文共考了1次。
7、建築總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第十三條
拓展考點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0.25s。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90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