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消防安全管理彙總,今年必須掌握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作為安全管理部分最重要的《規定》,幾乎包攬了近一半的分值。此外,近三年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都是以61號令為主。2018年是否會梅開四度?學吧考培,服務第一,資料很(各大機構名師精講串講衝刺習題押題,全套低價),跟著學吧考培走,證書一定拿到手!關注、留言送課件!低價高質服務好!!轉發+關注後私信送名師視頻課件

常見高頻考點:

1、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3、對於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4、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6、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8、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消防法》

以往《消防法》都是在綜合能力的選擇題中出現,2017年的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中有一道涉及罰款額度的題卻來自《消防法》。在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中,很容易和《消防法》的罰款額度結合在一起,請留意。

常見高頻考點: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2、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4、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5、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6、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8、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

重點掌握以下6條(注意關鍵數字50、100、500、100、2000):

1、建築面積在1000㎡(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建築面積在200㎡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2、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兒園;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3、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民用機場。

4、建築面積在2000㎡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公共博物館、檔案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5、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6、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四、三項報告備案、四個基本能力、三懂四會

1、三項報告備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備案、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

2、四個基本能力: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提高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提高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3、三懂四會:懂火災預防知識、懂單位防火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五、重大火災隱患的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 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4、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築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淨寬度小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80%。

6、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8、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9、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0、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採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於GB 8624規定的A級。

六、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內宿舍、辦公臨時用房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層數不應超過3層,每層不應大於300㎡。

2、高層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其安全防護網應採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3、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³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於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範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4、建築高度大於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³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於0.5lx。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60min。

七、與火災相關的罪罰

1、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6、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八、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組織具有專業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巡查人員在活動舉辦前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全程開展防火巡查;活動結束時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2、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在活動前12小時內進行防火檢查。

3、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九、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1、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應實行每日24 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 25201的要求;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啟動開關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應急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接到火災警報後,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並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十、消防安全責任制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2、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4、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5、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6、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拓展考點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信號後1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後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當具有自動向監控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時,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發出傳輸信息指令後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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