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盜

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盜
2人被判!山西千年古墓被盜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726197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鎮**村**組,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於2020年1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高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726198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鎮**村**組,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盜竊罪,2018年7月18日被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7000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於2019年10月3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高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嶽某某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嶽某某夥同竇某某(另案處理)、張某甲(未歸案)、宋某某(另案處理)等五人,攜帶探杆、鐵鍬、吊土袋等盜墓工具,從運城市新絳縣出發,乘坐由宋某某駕駛的車輛竄至高平市河西鎮西里門村西側西里門遺址一帶進行盜墓。當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探杆在西里門遺址東南方向約100米的田地內探測確定古墓位置並作標記後,返回高平城內入住賓館。2017年4月24日晚至4月25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嶽某某與竇某某、張某甲再次乘坐宋某某駕駛的車輛,竄至事先探好的古墓葬位置,使用盜墓工具開挖盜洞,盜取古墓葬內青銅編鐘約9個青銅鼎、青銅盤、青銅戈各1個,還有石罄、瑪瑙珠、玉石等物件若干,後由宋某某駕車接應,攜帶被盜掘文物逃離現場回到新絳縣。事後,被告人王某某、嶽某某等人將所盜文物變賣,青銅編鐘賣後得款15萬元,每人分得贓款3萬餘元。

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鑑定,被盜墓葬是一座春秋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春秋時期歷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嶽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夥同他人共同盜掘古墓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嶽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亦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並處罰金;對嶽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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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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