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名譽權案折射出的法律問題

近些年,由於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互聯網上也成為了一個縮小版的社會,大家都在上面分享自己的事情,或者發表自己的見解。但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也需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起法律責任。近日“楊紫名譽權案被告因提供虛假證據被罰10萬元”這一新聞席捲整個網絡世界,這是第一次讓人們意識到提供虛假證據會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再一次明白網絡不是法網之外,網絡裡的言行也是被法律所約束的。

楊紫名譽權案折射出的法律問題

楊紫名譽權案折射出的法律問題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由於張某因曾在微博多次抹黑楊紫,發佈一些不實言論。故楊紫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張某侵犯名譽權。2020年5月份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此案件。在審理期間,張某在接受審理的時候表示,該微博並不是自己註冊的,當時自己的手機號和身份證全部丟失,是有人拿走之後註冊的微博,然後對楊紫進行抹黑。並出具了加蓋公安局公章證明材料,證明張某的身份證確實丟失。隨後,法院將證明材料發至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核實,結果發現,張某出具的證明材料均是假的,上面的公章也不是公安機關加蓋。法官也再三詢問被告張某此證據的真實性。張某的陳述從始至終都是此證據為真實的,法官通過公安回函的說明及其他證據的佐證認定被告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系偽造。

在此次案件中,張某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1、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0條關於名譽權的法律規定。現在人們很注重自己的社會評價,怎樣算是侵犯名譽權,保護名譽權的途徑等等也成為人們想要了解的方面。名譽權是人人具有的一種人格權。他人用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自己,使自己的心靈蒙受恥辱,或捏造並散播虛假事實,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等侵害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被侵犯名譽權後不用感到無助,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9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張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規定。在法庭上要求訴訟參與人所說的話,所提供的證據均為真實的,不得妨礙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出現此類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提供的決定性證據系假證據,這一舉動妨礙了法官的公正判斷,妨礙了司法判決進程。故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處張某10萬元罰款。

3、張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重要的表現形式為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司法解釋來看,對於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不宜全部入罪,應當考慮相關情節,比如,買賣的次數,金額,以及偽造的目的等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本案中,張某偽造公安機關公章,主要目的用於逃避民事處罰,沒有造成社會巨大影響,沒有擾亂社會的正常秩序。故張某的行為不認為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這樣的刑事犯罪。在我國,對於刑事犯罪的入罪較為謹慎,由於判定一人構成刑事犯罪,是利用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繼生命權第二重要的權利。故我國對於刑法入罪較為謹慎

此次案件一出,人們更加意識到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我們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也是受到法律約束的。當我們觸犯法律時,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當我們自身受到不法侵害時,應該學會拿起法律這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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