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檢察之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刑事執行檢察之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如果被告在判決前可能判處非監禁,或者可能判處較輕刑符合在社區進行矯正的條件,再或者罪犯監獄改造後符合一定條件,再或者身體的原因不能監禁,審判機關或羈押場所管理部門等在考慮是否社區矯正時會委託進行調查評估,檢察機關則對該調查評估的過程和結果進行法律監督。

刑事執行檢察之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首先,決定機關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進而確定委託調查評估的對象。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接著,受委託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調查評估。

刑事執行檢察之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在審查居住地和文書是否齊全後,主要是圍繞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這個過程需要居委會、村委會等的參與。在對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社區影響、委會、村委會的意見等進行整合後,最終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回覆決定機關。


最後,決定機關收到調查評估意見書後,參考意見進行最終裁判。

對於審前調查,這才是最關鍵的一步,在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審判制度下,經過前期的調查評估,最終的決定權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同樣,對於羈押場所管理部門,調查評估只是提供參考,最終仍由管理部門做最後決定。

新的社矯法施行後,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鞏固了刑事執行檢察對審前調查進行監督的職責:

在調查評估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會對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委託調查評估文書後,進行登記,掌握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委託調查評估的情況;對調查評估活動進行調查核實,掌握其是否接受調查評估以及開展調查評估的情況。

新的社矯法施行以來,將樂縣檢察院對縣司法局為3名對象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進行實時跟進,在該院的監督下,在各方的協調配合下,這項工作將越來越規範,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的準確適用和工作質量,發揮社區矯正的社會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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