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於2020年1月18日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的講話中要求:檢察官履職能力和水平的衡量,一個重要指標就是“案-件比”,案件經歷的司法程序越多、“件”數越多,司法資源耗費越多,當事人反而越不滿意。我們要努力在實踐中追求實現司法為民的最佳效果。

今年以來,河南省三級檢察院主動轉變執法理念,緊緊抓住“案-件比”這一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核心,深入剖析導致“案-件比”較高的原因,採取有力措施,嚴把辦案各環節,有效降低了“案-件比”,縮短了訴訟時間,維護了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案質效和群眾滿意度有明顯提升。近日,記者到新鄉輝縣、信陽潢川、洛陽偃師等幾個基層檢察院進行了採訪,實地感受檢察機關在優化“案-件比”中的生動實踐。

新鄉輝縣

全程有效溝通 證據鏈“一次成型”

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萬元......”近日,新鄉輝縣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耿輝在接受採訪時屢屢提及這起不久前宣判的涉疫口罩詐騙案。

“我們從一開始就加強同公安機關的溝通協作,在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優化審查起訴流程和推動認罪認罰從寬三個環節上狠下功夫,減少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不但每個流程都‘一次通過’,而且被告人趙某自願認罪認罰,辦案效果良好。”耿輝介紹。

在耿輝的筆記本上,記者看到了這起案件在檢察環節的流轉記錄:2020年3月18日,辦案檢察官填寫《介入偵查情況登記表》,提前閱卷,提出取證建議;3月27日,在作出批捕決定的同時,辦案檢察官送出一份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詳細列舉了多項需要在偵查中補充的證據,為後續順利起訴打下基礎;4月2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在辦案檢察官紮實的證據鏈條和釋法說理下,犯罪嫌疑人趙某自願認罪認罰;4月28日,輝縣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從提前介入開始,我就能掌握案件主要方向,引導偵查機關以庭審標準完善證據。即便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我也會和偵查機關保持全程溝通,及時反饋需要補充的證據,這樣既保證案件不停滯在某個節點,又能有效發揮公安、檢察的合力,保障案件高質量起訴。”言及辦案感受,耿輝深有感觸。

記者瞭解到,對刑事案件的辦理,輝縣市檢察院除了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外,還將“三個有效”的工作思路貫穿案件審查全程。在審查批捕環節,優化繼續偵查意見,做到全面有效引導偵查方向,為後續公訴提供有力保障;在審查起訴階段,同公安機關保持有效協作,對需要補充的證據,向偵查部門隨時反饋,隨時溝通,減少案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和退回補充偵查次數;與辯護律師進行有效溝通,確保釋法說理準確及時,獲得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認同,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同時減少因法律認識不同造成延長審查期限和退回補充偵查等情況。

今年2月,輝縣市檢察院辦理的任某涉嫌詐騙案,案情雖不算重大,但在提前介入掌握案情的基礎上,辦案檢察官給偵查機關開出了共計6大項14小項的繼續偵查提綱;而在另一起涉嫌開設賭場案中,辦案檢察官的取證意見詳細到連訊問筆錄中的筆誤都予以指出。在這兩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都認罪認罰。

“取證意見的優化帶來的是證據鏈的‘一次成型’,讓辦案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有更多的精力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推動被告人認罪悔罪。”耿輝說。

一邊辦案、一邊保持全程溝通,而非動輒延期、退補,輝縣市檢察院這種“辦案不停、溝通不斷”的辦案模式,帶來的是“案-件比”數據的持續優化。今年上半年,該院“案-件比”為 1∶1.43,5月和6月單月“案-件比”都穩定在 1∶1.16左右。

信陽潢川

一次將事情做準,“案-件比”更優化

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我把補充偵查提綱列仔細些、準確些、全面些,一次將事情做細做準,減少案件退補次數,也就有效地優化了‘案-件比’。”近日,信陽市潢川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吳微晨一如既往地在辦公室裡忙碌著,提到最近辦理的一起開設賭場案,他對記者這樣表示。

如何提高辦案效率,有效優化“案-件比”?今年以來,潢川縣檢察院推行“四個優化”工作法,先後出臺《關於類案專辦實施辦法》《關於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細則》《“案-件比”月通報制度》等文件,不斷優化辦案模式、辦案流程、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效、案管服務保障職能,積極構建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管理體系。

談及優化辦案模式,潢川縣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員額檢察官範永俊告訴記者,該院組建專業化辦案組,由一名員額檢察官辦案單元或一個專業化辦案組完成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羈押必要性審查、訴訟監督等全部訴訟環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真正實行類案專辦,讓辦案模式最優化。

記者瞭解到,在優化辦案流程中,該院要求對於跨地域犯罪、集團犯罪、證據收集難度較大的犯罪等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必須製作書面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講清補充偵查的理由和事項,讓取證方向和目的更明確。對於重大複雜案件、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等,辦案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完善全案證據,促進偵查取證及時、合法、有效。

今年6月,潢川縣公安局對騰某等5人開設賭場一案偵查終結並移送潢川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犯罪嫌疑人騰某等5人以經營“茶葉店”為掩護,多次組織黃某等20餘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並按賭資比例抽頭漁利。

案件分流給吳微晨後,經過審查案件卷宗材料,吳微晨發現案件有兩處疑點:一是犯罪嫌疑人有兩次開設賭場的行為僅有一名證人的證言,缺乏其他關聯證據;二是多名證人證言顯示賈某在開設賭場的行為中是重要組織者,偵查人員沒有核實。針對案件疑點,吳微晨迅速制定了書面退回補充偵查取證提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公安機關迅速查實了騰某等5人多次組織他人聚眾賭博的犯罪行為,收集、固定了賈某組織、參與3起開設賭場犯罪的證據,迫使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該案也在較短時間內以5名被告人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並移送起訴。

與此同時,潢川縣檢察院一方面通過統一標準、壓實責任、將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等措施,優化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效;同時通過查詢案件流程、核對案卡填錄等方式,重點審查監督是否存在因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程序性退查等違規操作而造成“案-件比”上升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今年上半年,潢川縣檢察院開展案件專項評查4次,發現並督促整改案件質量問題60餘處,撰寫“案-件比”分析報告3份。該院檢察長曾春麗介紹,該院2019年上半年“案-件比”為1∶2.09,而今年同期為 1∶1.37,“案-件比”優化情況位列信陽市基層檢察院前列。

焦作武陟

嚴把“五關”降低“案-件比”

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請查清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下線168人中參與管理、消費、提現、推薦發展下線等情況......”近日,記者在焦作武陟縣檢察院採訪時,看到該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朱鑫花在辦理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列舉的部分補充偵查提綱。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經人推薦加入傳銷組織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獲取更大利益,劉某某於2017年9月註冊成立了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武陟縣雲聯惠雲商貿有限公司。依託該公司,劉某某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積分提現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層層發展下線,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經過初步審查該案卷宗材料,朱鑫花發現本案證據缺失較多,該案下線層級有11層,下線總人數168人,但是現有卷宗材料中,僅有65名下線有在案證言,尚有103名下線的個人信息和證人證言等證據需要調取;同時,在案的65名下線參與管理、消費、提現、推薦發展下線等情況均未核實。針對存在的問題,朱鑫花制定了書面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最終完整地核查調取了103名下線的證據材料。

今年以來,武陟縣檢察院通過堅持嚴把“五關”,努力降低檢察環節“案-件比”,促進整體辦案質效提升。朱鑫花介紹,這“五關”分別是:把好審查逮捕關。案件承辦人嚴格按照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來審核把關,在作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的同時,向公安機關列明需要補充調取的證據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補查證據並及時跟蹤證據補查情況。

把好案件入口關。委派專人到武陟縣公安局蹲點負責案件閱卷、把關等工作,通過受案前置過濾,及時發現不在案、過時效、關鍵證據缺失等問題,降低“一退”率。同時,出臺專門文件,彙編說理提綱、典型案例,強化退查說理,供辦案參考,降低“二退”率。把好延期、退查關。對擬退回補查偵查和延長辦案期限的案件,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備案,同時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強化日常監控,加大抽查督查力度,杜絕不當的辦案拖延。把好類案指導、繁簡分流關。組建類案組,對類案進行細化指導,歸納審查思路和要點,形成類案量刑彙總表,減少因證據、量刑標準不統一導致的案件案例期限的延長。成立新型、疑難、敏感及涉黑涉惡案件專案組。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真正實行類案專辦。把好審判溝通關。強化與法院、當事人、律師的溝通,促進提升量刑建議採納率,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降低案件上訴率。

“以前案件受理前沒有專人審核把關,也沒有組建類案辦理小組,經常出現案件缺證據,需要多次和偵查機關溝通,必要時還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耗時耗力。”該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王斌說,“經過受案前置過濾把關,案件的重要證據都非常充分,案件質量好,辦案效率也高。”

同時,該院通過開展日常退補案件專項評查,要求補充偵查提綱要詳細說明退補理由和依據,列明案件偵查方向,提出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的補充偵查措施,全面提升退補文書質量。在隊伍管理方面,該院科學設置管理指標,將“案-件比”、退回補查偵查、延長辦案期限等納入檢察官績效考核,引導每一名檢察官在每一個辦案環節將工作做到極致。

“嚴把 ‘五關’,就是堅持依法履職,將每一個法定程序環節做到極致,避免空轉、減少訴累,讓當事人最大限度地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效率。”該院檢察長苗東昇說。

洛陽偃師

不退回補充偵查也能認定自首

優化“案-件比”的生動實踐

“案子一判,我也心淨了。”近日,收到判決書後的宋某如釋重負,在洛陽市偃師市檢察院的《釋法說理和群眾評價表》上鄭重地簽上了“滿意”二字。

去年9月,宋某酒後駕車追尾一輛電動三輪車,造成二車損壞和電動車上駕駛員、乘客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鑑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後宋某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取保候審。

今年5月22日,該案移送至偃師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魏威在訊問宋某時,宋某提到一個細節——“案發當晚抽完血交警就讓我回家了,兩天後電話通知我去簽收鑑定書,簽完就讓我回去了。又過了兩天電話通知我過去做訊問筆錄,並辦了拘留手續。”

聽到這一情況,魏威發現宋某說的到案情況和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在事故現場將宋某通知到案”的表述不一致,按照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無法認定宋某自首,而按照宋某的供述則可以認定其自首。

魏威遂聯繫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指出宋某的到案證明太籠統,建議其按實際情況重新提供,儘量避免案件被直接退回,延長辦案週期。

“以前審查起訴中遇到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往往直接退查,要求公安機關補查重報。而公安機關也往往是按照程序,在一個月到期的時候再重新報送。看似都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際上對嫌疑人不公平。因為案件一直不辦結,對嫌疑人來說是不小的訴累。”偃師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張德柱說。

很快,新的到案證明送到了檢察院,顯示宋某確實是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經民警電話通知後到案接受訊問的,這與宋某在檢察機關的供述相符。

根據這個細節,魏威在起訴時,在認定宋某自首情節的基礎上提出從輕量刑建議。案件當天被起訴至法院。6月3日,法院按速裁程序對該案開庭審理,認定宋某自首情節並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判決宋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宋某這個案件的辦理,可以說很好地優化了‘案-件比’。件數降低了,辦案質效提高了,群眾的滿意度也上去了。”偃師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段敬宇介紹,今年4月最高檢正式發佈《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要求構建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後,該院嚴格按照最高檢的相關規定,統計今年前5個月該院員額檢察官的辦案數、辦案週期和“案-件比”,並及時公佈誰辦案多少、週期長短,誰“比”高“比”低,一目瞭然。

“通過一‘比’高低,倒逼檢察官不斷提高辦案成效和服務質量,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和群眾訴累,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偃師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銀軒說。

7月8日,在該院更新的一組新數據中,該院“案-件比”從第一季度統計的1∶2.317變為現在前6個月的1∶1.61,不僅數據向好,群眾滿意度也達到了98%以上。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制定而在於實施,法律在從“紙面上的法”邁向“行動中的法”的過程中,不僅僅需要有良好素養的司法者,更需要有符合司法規律的配套制度機制。案件考評機制是我國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司法體制改革“四梁八柱”已經完成基礎之上,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檢察業務考核評價體系,正是提升檢察業務水平和能力的硬核之舉。“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僅需要有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更需要有符合司法規律的類似“案-件比”考核機制等作為運送正義的方式。從探索應用“案-件比”的實踐來看,“案-件比”為我們做優刑事檢察提供了抓手,為優化司法管理展現了範例。下一步,我們應該繼續用好“案-件比”這根指揮棒,壓實檢察主導責任,積極探索通過更多的數據分析“小切口”找準檢察辦案的成效和不足,加強改進檢察工作,推進“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來源:《公民與法》(檢察版)

轉自:河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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