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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興文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宣判了一件貪汙、受賄案件。
以犯貪汙罪、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26萬元、14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以犯貪汙罪、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以犯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羅某某、唐某某分別系興文縣仙峰苗族鄉XX村的支部書記、村主任、村文書。三被告人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分別虛報套取國家項目資金729783.27元、262998.27元、238383.27元,均屬貪汙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應分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幅度內判處。
同時,被告人吳某某、羅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幫助,分別收受、索要他人賄賂96000元、30000元,均屬受賄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分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幅度內判處。法院根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退贓情況以及在所犯受賄罪中存在自首、索賄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三被告人共同和單獨犯罪共計多達17筆,時間跨度長達近10年,且犯罪中涉及扶貧資金,侵害村民應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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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美興文
編輯:張莉 責任編輯:陳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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