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一案。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黃興國受賄一案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興國受賄案一審開庭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興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黃興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六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天津原市長黃興國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黃興國履歷
黃興國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01,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01-1985.09,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09-1989.07,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07-1990.09,浙江省台州地委副書記;
1990.09-1994.09,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
1994.09-1996.08,浙江省台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1998.01,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01-1998.11,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06,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09-2004.0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06-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2016.09,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2016年9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