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為直播暗地賭博,照判不誤

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直播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流行趨勢,各大直播平臺如雨後春筍般,這種“人人可以做主播,打開手機就是看直播”的行為已融入我們的生活當中。有人直播吃飯、有人直播打遊戲、有人直播出遊,直播的真實感能拉近主播與網友之間的距離,實現良好的互動,但有人卻幹起了明為直播、暗為賭博的勾當。

明為直播暗地賭博,照判不誤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間,吳某註冊成立某網絡有限公司,搭建“碰碰吧”和“泡都”兩個網絡平臺,招募俞某等人為平臺代理,潘某為平臺技術人員。

由潘某在“碰碰吧”和“泡都”兩個網絡直播平臺內設置了“車行爭霸”遊戲,由俞某等人招募主播,直播的時候頁面右下角有小遊戲的標誌,進入後是競猜車牌的遊戲,可以下注競猜車牌,分大小大眾、大小法拉利、大小奧迪、大小寶馬等8個品牌。主播通過聊天吸引玩家到平臺申請註冊賬號,並給玩家提供後臺賬號充值、遊戲幣兌換現金等服務。85元人民幣可以兌換1000萬遊戲幣,遊戲幣用於玩車行遊戲,玩家如果在平臺上贏了錢要兌換現金則通過給對應的主播刷禮物,主播或者代理會給玩家現金,1250萬遊戲幣兌換100元人民幣。“車行爭霸”遊戲玩家下注後,對每筆押注贏的玩家還抽取5%的紅利。

在此期間, “碰碰吧”平臺抽取紅利共計人民幣277萬餘元,“泡都”平臺抽取紅利共計人民幣233萬餘元。俞某作為平臺代理,在平臺內直播間,在該直播間內抽取紅利共計人民幣18574餘元。潘某在明知是賭博平臺的情況下,為該平臺提供網絡技術服務,並收取吳某支付的12萬餘元錢款。吳某、俞某、潘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網絡賭博平某並抽取紅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

明為直播暗地賭博,照判不誤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010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該網絡直播平臺以直播為掩護,其實是一個網絡賭場,大部分會員進來是以賭博為主。該平臺的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會員不能自己註冊的,需要熟人拉進來才能開號。俞某在被抓獲後表示,玩家的輸贏是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去控制,某個玩家輸多了就讓這個玩家贏一點,贏多了就讓他輸一點,玩家基本是“逢賭必輸”。賭博屬違法行為,網絡賭博更易讓人沉迷,賭博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的危害無窮,大家務必提高防範意識,遠離賭博。

明為直播暗地賭博,照判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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