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男子家暴,女子要離婚,夫妻結婚幾年後可以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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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張經過親人的介紹與小紅結了婚,之前兩人關係很好,但是忽然有天,兩人因為一些瑣事就吵了起來,小張覺得小紅實在是無理取鬧,自己壓制了很長時間,忍受了很長時間小紅的嘮叨,但是現在實在是忍不住了,於是就扇了小紅一巴掌。

小紅在一旁哭訴著要跟他離婚,但是小張卻覺得小紅太麻煩了,就要扇她一巴掌,讓她知道自己是不好惹的,還覺得女人打打就老實了。

可是讓小張沒有想到的是,小紅竟然真的要離婚,還要去申請離婚。

小張覺得他們兩人剛結婚了多半年,現在小紅要離婚肯定是要分割他的財產。

但是小紅說,她不要財產,而且剛結婚的夫妻是不能平分財產的。

那麼,小紅說的是真的嗎?夫妻剛結婚是不能平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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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普法】夫妻結婚幾年後可以分財產?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的規定,已經取消了此限制,所以不管你們結婚多長時間,都可以分割財產。原則上,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話,是均分財產。

結婚之後,夫妻之間如果沒有另行約定,那麼一般婚前財產依然屬於個人,婚後的共同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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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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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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