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李鴻章最有尊嚴的外交活動

李鴻章生逢"數千年未有之變局",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他在清末政壇縱橫捭闔40年,幾乎每件大事都與他有關。身前身後,他都是最富爭議的人物,隨著《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等喪權辱國不平等協議的簽訂,李鴻章也揹負了漢奸的罵名。時人出聯:

"楊三已死無蘇醜,李二(李鴻章排行老二)先生是漢奸。"但弱國無外交,以當時清政府的國力國勢來說,派遣任何一位大臣都無力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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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在李鴻章的外交生涯中,秘魯華工案是他外交活動中少數取得成功的事件,由於準備充分,方針明確,所以結果頗有成效,而這樣的結果對於當時在外華工的境遇以至李鴻章本人的聲譽都具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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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

1-秘魯華工案的由來

自從英美簽訂《根特條約》後,彼此逐漸廢除了非洲黑奴貿易,但是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於是掠奪華工出洋從事苦力即成為了廢除黑奴貿易後歐美國家解決勞力不足的一個重要途徑。在這個過程中,南美國家秘魯也加入到了掠奪華工的隊伍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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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華工

當時,秘魯國內僅有人口248萬,隨著國內政局逐漸穩定,國內經濟快速發展,於是開始大量興建鐵路、港口等基礎設施。採礦業、種植園經濟,以及開採鳥糞成了秘魯經濟的支柱產業,這些支柱產業都有一個共同特點,人,大量的勞力。

為解決勞力不足,秘魯國會於1849年通過了《華工法》,開始鼓勵掠奪華工。由於當時清政府禁止勞工出國,所以秘魯只能通過非法手段搶人,或自己來華掠奪,或通過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將掠奪來的華工轉賣給秘魯。但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是通過"賣豬仔"的方式運送出國。華工在船運過程中吃不飽、睡不好,加上衛生條件差,許多人染病後被丟進大海,即便僥倖到達秘魯,也是從事危險的工種,而且待遇極差。總而言之,在外國資本家看來,華工的命不值錢。1850—1870年期間,在秘魯華工人數大致在10萬人以上,這只是秘魯一個國家的數量,可想而知當時"賣豬仔"事件的猖狂。

慘痛的經歷、微薄的收入引起秘魯華工們的不滿,他們一面進行反抗,爭取權益,另一面則通過美國外交官員將有關情況通報給清政府,希望能出面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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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工出洋

鑑於中秘之間並無相關約定,秘魯純粹屬於私自通過各種手段掠奪華工經澳門販赴其國,而且為數極大,待遇極差,因此顧及顏面的清政府一改以往對出國華工輕視的態度。1873年7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致函李鴻章說,"聞秘魯有凌虐華工之事,令將華人全行送回中國,並聲明不準招工,方能商議立約。"並囑李鴻章"於秘魯使臣到津時與之逐層辯論,斟酌辦理"。

2-談判前的精心準備

當時在清廷內部,秘魯華工案是一塊燙手山芋,秘魯背後有法國等國撐腰,一不小心極易吃力不討好。

此時,李鴻章已在政壇上嶄露頭角,1870年清政府任命李鴻章為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如此一來秘魯華工案的交涉便歸入了他的職責範圍。其實早在19世紀60年代,李鴻章便開始關注華工出洋的問題。自接手秘魯華工案以後,李鴻章便指派天津海關道陳欽與代理天津知縣任爾等人在國內進行調查,並於1872年8月19日給朝廷上了《奸民誘拐人口賣與外洋船隻量為變通辦理折》,李鴻章認為誘拐華工是內地奸民所為,且行為惡劣,危害巨大,被拐賣威逼致父子兄弟離散的不在少數,因此李鴻章主張嚴辦奸民,堅決將誘拐民眾當豬仔的奸民斬首示眾。另一方面設法對尚未出洋的華工展開營救,明確告知各國領事,嚴禁洋船水手等買人,還將那些已被送上輪船的華工經查實交涉後,由相應國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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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當李鴻章獲悉秘魯掠奪華工的輪船"瑪耶西"號在日本被扣的消息後,便立即建議清廷派使者赴日會審保民命。1873年7月,他利用日本使臣副島來華這一機會,向其詳細詢問了日本與秘魯立約一事。從副島的口中李鴻章得知秘魯後面有著法國、荷蘭、俄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撐腰,聲勢巨大,但日本在於秘魯立約時的強硬也給李鴻章增添了一些信心。

當時李鴻章收到消息,秘魯將會派遣使者來華,他開始密切關注有關動向,並事先擬定了談判方針。他認為,秘使來華無非就是談判華工方面事宜,但是秘魯、葡萄牙等國販運豬仔,危害極大,無約則無從追究,有約則或可設防。

如果答應秘魯議約的要求,就必須利用好這個機會,嚴格制定定招工章程,為除民害。他預料到談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還會有來自其他國家的諸多壓力,於是向總理衙門表示,要據理斥駁,決不稍涉遊移

3-據理力爭的談判過程

為了保證秘魯國內勞動力的需求,秘魯政府打算通過與清朝立約的方式來解決華工招募問題,而清朝政府此時也想通過立約的方式來保障海外華人的利益。在秘魯使者到達前,李鴻章與總理衙門已達成一致,準備以禮相待,再與辯論公事,事實上秘魯使者到達後也的確受到了中國方面的禮遇。

1873年10月22日秘魯使者葛爾西耶抵津。關於雙方的訴求,秘魯政府給葛爾西耶的要求是推動建立秘魯政府與清政府間的直接、坦率和誠摯的聯繫,並使其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而清政府給李鴻章的任務是"令將華人全行送回中國,並聲明不準招工,方能商議立約"。在葛爾西耶到達天津後的第二天,雙方便開始了會談。葛爾西耶表示,在秘魯的華人也都相安無事,所謂虐待華工一事純屬謠傳,因本國政府素聞關於華工的謠言很多,特派他來清朝議立合約,建立良好關係。李鴻章則強硬表示中秘兩國未曾立約,在秘華工均為非法招募。葛爾西耶認為華工系自願出國,沒有理由遣返中國,中國若想保護本國僑民,就應當與秘魯立約,並要求中國方面遣使赴秘魯調查。李鴻章認為此事沒商量,第一次會談就此告終。

1873年11月13日,雙方進行了第二次會談。就虐待華工一事,葛爾西耶極力狡辯,指出秘魯華工轉交給清政府的信上所說內容均是假的,即使上年日本扣留了秘魯運送華工的船隻,也沒有發現虐待華工的確鑿證據,並表示只要立約,一定按照約定辦事,保護華工。李鴻章表示在立約之前,須派使者到秘魯實地考察。葛爾西耶於是威脅說。若不準立約,即行回國。

隨後英國介入調和,李鴻章決定先派員前往調查,然後再商討立約之事。葛爾西耶再遞上一份照會,稱華工在秘魯能不能受到保護,全在於清政府立約與不立約的決定上,要清方給予明確答覆,談判再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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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5月1日至6月16日,雙方舉行第三輪會談。此時美國領事出面斡旋,他向李鴻章表示,除非中秘締約,否則由此帶來的利益中國將無法享有。他建議以僅規定自由和自願移民為內容的美國條款來代替有異議的移民條款。對此變通中秘均表示可以接受,於是

1874年6月26日雙方簽訂了《中秘會議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

《專條》規定秘魯必須放回無合同或合同期滿且自願歸國的華工,為監督此規定的執行,《通商條約》寫明"大清國派總領事並領事、副領事、署領事等官前赴秘國各處有別國領事駐紮地方,辦理本國商民交涉事件,秘國按待各國領事最優之禮一體相待"。

此外,關於常駐秘魯的華人,《通商條約》還規定自願到秘魯遊歷、貿易、傭工、久居等,均可以自由前往,但其他非自願的方法均嚴行禁止,尤其不準在澳門或其他各口岸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該條約還規定,將於秘魯各地凡有華民居住之處,在該處設一漢文翻譯官,以便通曉華民語言,隨時保護!

應該說中秘之間的談判取得了成功,中秘條約的簽訂不僅為秘魯華工的基本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對其他海外華工的法律保障也產生了影響,這其中李鴻章斡旋多方勢力之中仍堅持立場,當然功不可沒。

4-縝密遣使考察與換約

清政府雖然於秘魯簽訂了《中秘會議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但執行與否、執行效果還是得實地考察。為此李鴻章積極物色人選準備赴秘考察,李鴻章認為應派一名既通曉中國文化又通曉西方文化的人前去,而且最好是廣東人,於是容閎成為了李鴻章的首選。奉命之下,容閎迅赴秘魯展開調查,三個月即完成調查並寫成詳細的調查報告,附有《華工供詞見證》《秘魯華工稟語》及二十四張攝影,該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為後來清政府在換約時採取的強硬態度提供了條件。容閎還建議派使臣駐紮秘魯首都利馬,以便監督秘魯方面對條約的執行情況。

1875年7月,秘魯使臣愛勒謨前來換約,李鴻章提出秘魯虐待華工一事與當初的描述完全不符,並出示了容閎提供的24張照片等證據,愛勒謨見此不敢出聲,而李鴻章則強硬要求秘魯方面必須就此作出明確的答覆。愛勒謨表示此行只負責換約,不商議條款問題,他要求中方立即派定換約大臣。李鴻章經過考慮,認為丁日昌熟悉洋務,洋人都很敬重佩服他,於是派遣丁日昌前往換約,果然丁日昌不辱使命,在換約的同時得到了秘魯方面盡最大努力來保護華工的承諾。

秘魯華工案的交涉是晚清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清政府以主動的姿態,採取近代外交方式並通過和平手段謀求保護本國國民利益的一件典型事例,也是晚清中國外交上的一次重大勝利。

從事前積極準備,到交涉中據理力爭,再到縝密遣使考察與換約,整個外交活動是為李鴻章所主導,雖然交涉過程顯得冗長也不算順利,但無論從過程還是從結果來看,對中方都是有利的,不僅保持了基本的原則和尊嚴,也獲得了一個較為公正的結果。

很顯然,這種有尊嚴有成效的外交活動在晚清時期並不多見,而能夠如此,李鴻章當屬頭號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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