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消金“暴力”催收因法催利率低,業內:自身存在犯罪何談法催


持牌消金“暴力”催收因法催利率低,業內:自身存在犯罪何談法催

近日,知名媒體人徐亮在《壹家融媒》專欄發佈了一篇名為“持牌消金“暴力”催收因法催利率低,業內:自身存在犯罪何談法催”的文章,在文章內對於一些理財網站的專欄作者發佈的文章進行了“糾正”,甚至私下還明確表示,他對於這些“不明真相”甚至可以說顛倒是非黑白的金融專欄作者的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甚至在文章內還寫了對於這個作者的一些錯誤理解行為進行了糾正。

而最近我們看到一篇由“陳爾冬”寫的一篇名為《持牌消金催收“暴力”是因法催效果差?業內:判決好下,執行難!》的文章中看到了一些對於目前互聯網金融存在不實或者說是誤解的內容,而其中提及的“判決好下,執行難”的話題引起了我們的注意,而這個問題不僅僅對於著出借人是一個難題,說實話,對於債務人這更是一個難題。

我們之所以這樣說主要依附於二個互聯網金融生存環境來進行分析的:

第一:“判決好下執行難”主要原因還是基於目前互聯網金融平臺以及貸後催收造成的一系列“無法挽回”的催收局面。

從目前互聯網金融生存的環境來說作者“陳爾冬”並不瞭解真實的情況,我們甚至可以認為這個作者“陳爾冬”不是不瞭解目前的真實情況,而是不願意去面對真實的情況,因為真實的情況往往就是“打臉”的,而且是不斷的“打臉”的那種。

從作者“陳爾冬”發佈的文章來看,他對於通過法律手段實現對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是抱著不支持的一個態度,因為從他的文章內容我們可以完全的感覺到他對於法催的“效果”是極其的不滿意,相對的來說,他之所以抱有“判決好下,執行難”的這種思想是基於債務人長期遭受非法催收公司或涉黑涉惡的團伙的催收下產生的後果,因為長期以來,債務人不斷的遭受P2P平臺以及金融機構的非法侵害,已經形成了債務人對於這些催收的一種極其恐懼的心理,而在這樣的環境下,很多債務人不得利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維權.

既然要維權,債務人所面對的問題是一個極其“尷尬”的局面,因為截至到目前很多地區根本沒有能力辦理這種“網絡暴力”“軟暴力”的案件,不是相關的公安部門不受理,而就算受理了後續的調查也是非常的困難,因為目前很多地區的公安系統根本無法對於這些利用互聯網軟件實施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物理IP”定位,從而也造成極大的取證難,調查難的問題。

因此,很多債務人在還款本金和符合國家要求24%的利率就果斷的停止還款,而這種停止還款從我們來說是合法的行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債務人在保存原始的電子合同和沒有約定年化利率的情況下還款本金和符合國家要求24%利率範圍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這些金融平臺不這麼想,在債務人還款符合國家規定合法利率以後,結果還是繼續被這些金融平臺和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惡意催收的。

第二:金融平臺不是不進行法催,而是他們如果進行法催的後果是他們承擔不起的

關於金融平臺或互聯網借貸中介服務平臺的要求,我國相關部門是出過很多的相關文件,其中早在2016年就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備案管理中就明確的規定互聯網借貸中介服務平臺必須在其經營範圍內明確其中介服務項目的要求。

而截至到目前,我們看到很多P2P頭部平臺均未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甚至有些頭部平臺所隸屬的公司經營範圍內連最基礎的金融信息服務都沒有,也沒有相關的“行政許可”的相關項目,這樣的行為對於相關部門發佈的“紅頭文件”來說是違法的一種行為,畢竟相關部門發佈的文件並不是“擺設”,這些金融平臺在明知相關部門發佈的“紅頭文件”中有著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繼續“肆意妄為”,足以看得出他們對於國家的“紅頭文件”有多麼的不尊重。

甚至,這些金融平臺不願意法催的原因主要還是基於這些P2P平臺的非法經營的行為和債務人逾期後的“涉黑”行為是分不開的,因為他們做的一些“非常不恥”而他們自己也不敢面對的事情,所以如果他們進行法催的話,這些暗地裡的“不恥”勾當就會浮出水面,從而他們面對法律所受到的制裁也是他們承擔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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