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高效閱卷(技能)

作者:李澤民,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張春,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導語: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案卷移送至檢察院起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止。在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提交法律手續後可以閱卷,本文圍繞辯護律師到檢察院進行閱卷的一些常見問題;以及如何製作閱卷筆錄兩個問題進行討論。以期提高辦案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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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律師接受委託之前應當與家屬、被告人等主體簽訂代理協議。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就辦理的案件與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取得聯繫,並且辯護人提交法律手續:1.律師事務所函;2.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3.律師職業資格證,方可開展閱卷工作。

一、關於律師到檢察院閱卷

辯護律師享有的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在整個刑事辯護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務中律師的閱卷“形態各異”,在筆者經辦的案件中有以下幾類情況:

(一)檢察院直接把卷宗掃描在光盤裡,律師遞交完手續後,進行無紙化閱卷

這種無紙化的閱卷是最簡便的,既省去律師的時間也方便檢察院。

實務中一些檢察院由於卷宗比較大一次性給你七八個、十幾個光盤是很正常。

有檢察院需要律師自己購買光盤,將光盤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在用律師購買的光盤進行掃描案卷後再進行閱卷。

有需要進行補偵的案件,檢察院要求將第一次閱卷的光盤送回檢察院,檢察院在第一次閱卷的光盤上進行閱卷。

以上的兩種情形是比較特殊檢察院也比較省“經費,”但大多數的檢察院都是直接給光盤給律師,對於補充偵查的卷宗也是拿一張新的光盤拷貝給律師。

1.卷宗會涉及到密碼的問題,每個卷宗的密碼可能不一樣

光盤閱卷還會涉及到卷宗密碼的問題,每家檢察院的做法也是不一樣的,有整個檢察院所有的卷宗密碼都是一樣,有的每個卷宗的密碼是不一樣。

這時如果你不問,辦案人員不會主動的將卷宗密碼告訴你,因為他覺得你是知道的。

這就難為一些外地律師,大老遠的從外地趕過來,結果拿到了光盤,還沒有密碼,又已經離開了辦案的檢察院,總不能再飛回來專程的問個密碼吧?告訴當事人“我忘記密碼了,這次去檢察院問密碼,這個差旅費你還得報銷。”

換個角度想一下,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怎麼想?

那麼這時律師就打電話,結果電話打了幾天甚至一兩個星期都沒有接,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好不容易電話打通了,問到了卷宗密碼,時間已經過去了很久。

如果遇到這種整個檢察院卷宗密碼都是一樣的,那還算幸運,因為可以通過當地的辦案律師或者在這家檢察院辦理過案件的律師瞭解卷宗密碼,那如果每個檢察院的卷宗密碼是不一樣的就需要後期花費很多時間與精力跟進,效率就比較低。

當你問到卷宗密碼,看到卷宗時,總算鬆了一口氣,這時當事人比較著急,心裡面難免有怨言,律師再趕緊投入到閱卷工作中時,一來二去,又不知不覺“浪費”很多時間,這種情況由於不熟悉辦案“規則”是比較吃虧。

所以律師需要在閱卷之前做足充分的準備工作,問清楚卷宗密碼。

2.卷宗無法打開的問題,律師可自帶電腦處理突發情況

有些檢察院給的光盤無法打開,這裡面存在很多因素,比如光盤本身就有問題;工作人員掃描的時候出錯等。

筆者通常是帶著電腦、移動光驅到檢察院閱卷,現場一個一個打開,以確保卷宗沒有問題,如果卷宗無法打開,馬上找工作人員現場處理這種方式既高效又簡便,因為辦案的單位通常情況下卷宗都是有電子備份的,再拷貝一份給你花費不了多少時間。

反而如果律師直接拿走卷宗,回來時候才發現打不開或者無法讀取的因素,那難免又會出現我剛才提到的“卷宗密碼”的場景。

這裡我就要談談為什麼要自己帶著電腦和移動光驅,可能不經常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沒有辦理過刑事案件的同行不明白。

實務中一些檢察院是提供電腦給律師讀取、查閱卷宗,這種情況一線城市,甚至是二三線城市現在大多都比較普及了,那不排除偏遠的地區或者某些檢察院不提供電腦,或者提供給律師閱卷的電腦本身就是壞的,此時最保障的方法就是帶著自己的電腦進行閱卷。

實際上律師自帶電腦還有一個好處,如果是團隊協作辦案的,可以馬上把卷宗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上,通過郵件發給團隊的其他人員,當然發送郵件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文件太大就無法發送,那這時律師就可以通過“摘取方法,”將《起訴意見書》等關鍵的法律文書提取出來單獨發送給其他律師。

3.卷宗涉及到大量的電子數據,光盤無法拷貝,需要自帶硬盤

實務中一些經濟類的案件會存在大量的電子數據,這時候光盤也是無法拷貝的,一個文件就非常大,那律師這個時候只能自備硬盤去檢察院拷貝。

這種情況常見於涉經濟類的案件或者人數較多的那件,偵查人員直接把與犯罪有關的電腦裡面存儲的數據全部下載下來,有幾臺、十幾臺、甚至上百臺的電子數據,還有導出大量的後臺數據,這些數據會送去做鑑定,通常鑑定涉案金額,傳銷類的則是層級人數等等一系列的問題,也算是原始數據。

律師就需要提前準備硬盤。那關於硬盤也是很講究,筆者遇到部分律師攜帶的硬盤比較小,還沒有拷貝到一半就已經發出“嘟嘟嘟”響聲提示,內存不足。

筆者辦理的一切外匯類涉嫌詐騙罪案,僅這部分電子數據就有上百G的電子數據,那這種只能辦案律師專門預留一天半天的時間去檢察院拷貝。

遇到硬盤內存不足的情況也是比較尷尬,你要不就是檢察院附近再買一個,要不就是備用一個,再就是下次再預約時間到檢察院閱卷,因此筆者在辦案過程中都是常備1T的硬盤,筆者覺得差不多是足夠用的。

(二)檢察院提供的是紙質卷宗

1.律師通過拍照閱卷

雖然現在全國在推行無紙化辦公,但是還有部分檢察院無法做到,律師總不能說你檢察院沒有電子化閱卷是違法的,我不閱卷了吧?那怎麼辦尼?律師只能“乖乖”的和檢察院預約閱卷時間,準備好內存足夠大的手機一張一張的拍照。

筆者辦案的過程中就是這樣,拍照從早上拍到晚上,“日復一日。”

這種閱卷的方式也比較有意思,你得和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預約時間,他有空你也有空,然後你到檢察院,他用一個小車車把案卷推出來,總之一般不可能把這個材料給你放到材料收轉中心吧?

情景猶如你去飯店吃飯,服務員推了“一桌”菜過來,這個時候就開始工作,你得吃(拍照),你還得想好先吃(拍照)什麼再(拍照)什麼,服務員(工作人員)就在你旁邊恭候著,以防你需要“服務”(弄亂案卷、案卷缺頁少碼等)。

那我們再說說律師拍照。

筆者一般是先拍封面再拍目錄,拍目錄的好處是,你知道這本卷宗都有哪些材料,如果你直接拍正文,很容易遺漏,即使遺漏了,你也不知道是那部分,回頭再核對的時候,又是一步很繁瑣的工作。

然後再一頁一頁的拍卷宗,拍完以後用軟件單獨整理成文件儲存到電腦,筆者比較常用的軟件是“全能王”,免費的功能已經足夠用了。如果有兩個律師一同去閱卷的話,那就各自拍一部分,以免混亂。

紙質閱卷有利,可以直觀的看到卷宗,另外對於部分上了年紀的老律師來說比較喜歡。

當然也有弊,需要很多時間拍照,後期單獨整理成文檔,時間久,而且也容易漏拍或者少拍,那對於不怎麼用輔助軟件的一些律師就需要拍完照向看照片一樣,在手機裡面一頁一頁的翻看。

2.律師通過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此種閱卷方法筆者在沒有實現電子化閱卷的時候應該比較常見,現在就比較少了,但也不能說這個方法不能用?

辯護律師閱卷時應先閱讀訴訟文書,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罪名、適用的法律,以便有針對性地閱卷。

筆者覺得在紙質化閱卷的過程中摘抄的方法結合拍照一起使用的比較完美,閱卷的同時準備一個本子,專門用來記錄一些案卷中比較重要的一些材料,便於後期整理的時候有次重點。

而雖然規定律師可以複製案卷材料,但把整個卷宗全部複製,這是不太現實的。那辯護律師拿到案卷材料後,先要核對卷宗材料是否齊全。然後翻閱卷宗目錄,瞭解卷內證據材料的種類,再對卷內材料進行泛讀,瞭解證據材料的主要內容,為複製材料作準備。

對於如果案卷材料較少,可以全部複製。

如果案卷材料較多,也無必要完整複製的,辯護律師應當在完整閱卷的基礎上,挑選重點材料進行復制。對於言詞證據,一般應全部複製;對於其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挑選複製部分材料,但應該要記錄沒有摘抄、複製部分的主要內容。

二、關於律師製作閱卷筆錄

製作閱卷筆錄主要是針對拿到卷宗以後,律師首要工作是先看《起訴意見書》辦案機關對案件的定性及認定犯罪的事實做簡單的梳理。接著將卷宗的目錄單獨摘出來,這有利於瞭解卷宗都有哪些證據種類,才能把握住閱卷的重點。形成閱卷意見,閱卷意見應包括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辯護律師閱卷時應重點了解以下信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4)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身份、資質或資格等相關情況;

(5)被害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6)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7)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意見及理由、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格等;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9)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與疑點;

(10)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所認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

(11)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訊問時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是否在場;

(13)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和移送的情況;

(1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當對案件有一定的熟悉後,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製作閱卷筆錄:

1.摘錄法:摘錄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指控事實、供述、證據、案件性質及認定依據等;

2.列表法:列表法適用的範圍較廣,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進行分類列表:

3.索引表:對於案件證據材料多的案件,可製作索引表,將證據材料所在卷宗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取得的時間等內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證據材料。

4.分類表:對於涉嫌犯罪事實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對不同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列表。

5.對照表:對於案件事實、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不一致的;證人證言之間不一致的,均可採用對照表。

6.圖示法:對於事件或人物關係比較複雜的案件,可以採用圖示法,化繁為簡,理清思路。圖示法有框圖、線段圖、圓形圖、矩形圖、縱橫交錯圖等多種形式。

筆者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以上的方法都可能會用到,對於案件中人物比較多的會用到圖示法或者分類表,對於“黑社會”或者“套路貸”類犯罪事實和罪名比較多就會根據證據的種類進行分類閱卷。

綜上,筆者認為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中承前啟後、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整個案件的處置十分重要。律師除了熟悉檢察院的閱卷方式,提高閱卷效率以外,在拿到卷宗後還應當全面查閱卷宗,儘可能地熟悉卷宗,形成閱卷意見,做到“知己知彼”搶佔辯護先機,才能更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合法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研究員張春根據辦案經驗對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高效閱卷的歸納和總結。希望對當事人及家屬提供有用的幫助。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高效閱卷(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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