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分公司前員工“飛單”遭罰 飛單因何層出不窮

中信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因“飛單",即向客戶推薦銷售非中信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被出具監管警示函。

中信證券分公司前員工“飛單”遭罰 飛單因何層出不窮

3月23日,上海證監局發佈通知通告稱,經查,發現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楊慧媚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信證券分公司前員工“飛單”遭罰 飛單因何層出不窮

財聯社記者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獲悉,目前,楊慧媚在中證協的登記狀態為離職註銷,離職登記日期是2018年6月1日。

中信證券分公司前員工被出具警示函

楊慧媚的上述行為主要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具體來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另外,《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從處罰結果來看,楊慧媚推薦的銷售非中信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大概率不是中信證券與合作機構簽訂代銷協議後發行的產品,即非正規銷售範圍的產品,因此可推斷為“飛單”產品。

中信證券上海分公司作為中信證券分支機構,是不能擅自代銷金融產品,而楊慧媚卻向客戶推薦銷售非中信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這一行為明顯不在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不符合監管要求。

根據監管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飛單”處罰層出不窮

近年來,監管持續打擊券商代銷“飛單”行為,相關處罰已有多例。“飛單”是指個別從業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私自銷售非所任職機構批准銷售的金融產品。

2019年4月,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存在部分員工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被上海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孫濤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被上海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7月,趙淦鴻擔任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在未經過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被監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同年8月,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該營業部部分員工推介或銷售非東吳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違反規定,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12月,國泰君安常熟黃河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因擅自銷售非國泰君安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等行為,被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監管之所以打擊“飛單”,是因為飛單產品風險極大,在金融產品無法兌付頻發的當下,投資者購買飛單產品很有可能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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