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以為代孕能賺67萬,人家用這一招,你就是生了也得全部退款

案例改編自(2018)京0114民初4168號

基本案情:

於秀麗與杜俊平結婚後育有兩個女兒,但是在杜俊平心中,沒有兒子始終是一個巨大的缺憾。2016年5月份,胡小娟經其母親張德英介紹與杜俊平相識,杜俊平多次向胡小娟傾訴自己內心的苦惱。

而胡小娟與其母親則認為這是一個發財的機會,於是與杜俊平一拍即合,簽訂了由胡小娟為杜俊平代孕生兒子的《承諾書》,內容為:“一、胡小娟承諾同杜俊平交往,並懷孕生孩子。二、杜俊平承諾贈予胡小娟(50萬)以內車一輛(注:懷孕叄個月之內購買)。三、杜俊平承諾贈與胡小娟深圳市南山區萬科雲城三期一棟1009號樓(孩子出生後)。四、杜俊平承諾在懷孕之後保障每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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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交往之後,胡小娟為了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又與杜俊平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經徐小娟母親張德英介紹,杜俊平和胡小娟於2016年5月中旬相識,現已是朋友關係,雙方就日後交往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在甲乙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雙方同意繼續交往,彼此相互理解不做強求,交往期限暫定為一年。

2、甲方同意按以前承諾每月支付乙方生活開銷。交往中雙方自願發生關係致使女方懷孕的,自確認懷孕(男嬰)之日起甲方同意承擔生活費、租房費和懷孕期間的所有檢測費用、生產費用。

3、待孩子出生後交由甲方撫養,乙方無需支付任何撫養費用。甲方承諾為乙方購置房屋一套(不低於80平米),購置二十萬元以上機動車一輛,作為乙方為甲方生子的回報。

4、乙方在交往期間不得參與賭博,不得欺騙甲方。交往中如乙方不同意相互來往的,應賠償此前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項和張德英收取的款項、現金和退回為其購買的物品(折價不低於十萬元)。如果乙方實現甲方生子要求後違反約定的,甲方應賠償乙方除承諾外另加一百萬元損失。

5、雙方承諾事項各自遵守,不得反悔,如果一方不遵守應補償對方五十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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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杜俊平對胡小娟是有求必應,陸續向胡小娟及其母親轉賬67萬餘元用於胡小娟的生活費及“代孕報酬”,併購買了十萬餘元的各類珠寶首飾等物品。但是好景不長,於秀麗從杜俊平的手機短信中發現了一些蛛絲馬跡,而杜俊平由於胡小娟遲遲沒有懷孕的跡象,也心生不滿,便向於秀麗坦白了所有的事情。於秀麗得知真相後,難以相信自己的丈夫居然會作出這種事情,氣憤之餘,她首先想到的就是絕對不能便宜了胡小娟,必須把送出去的錢要回來。於是將杜俊平和胡小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胡小娟返還所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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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在本案中,杜俊平在與於秀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與於秀麗協商並徵得於秀麗同意的情況下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贈與胡小娟數十萬元,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擁有平等的處分權,杜俊平的該行為顯然屬於其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侵犯了於秀麗作為夫妻一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鑑於於秀麗得知該情況後對該贈與並不認可,故杜俊平贈與胡小娟的行為應屬無效,胡小娟應當返還該錢款。

關於杜俊平和胡小娟之間為了代孕而簽訂《承諾書》和《協議書》的行為,本案中,雙方並非採取醫療技術措施,而是採用直接發生性關係的方式,不屬於相關學科概念中的“代孕”,且該行為發生在杜俊平與於秀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悖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的要求,因此,無論是《承諾書》、《協議書》本身還是基於以上違背公訴良俗的《承諾書》和《協議書》而處分財物的行為都應當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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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總結: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協議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01年頒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因此,法律允許的只有採用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非法的。而基於代孕行為所形成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而對於代孕行為完成併成功生育的,法律雖然不承認代孕行為的合法性,但是法律還是會保護借腹而生的孩子的合法權益。因代孕行為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親生父母對於非婚生子女同樣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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