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11人半月內結婚離婚23次,甚至連親家母都娶!這是啥情況

麗水蓮都區有戶人家最近出了件怪事:這戶人家11名成員,半個月內頻繁結婚離婚,半個月內結婚、離婚達23次,而他們之間關係說起來都是親戚,小叔子和嫂子結婚離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結婚離婚,甚至還有和親家母結婚又離婚……

9月19日,麗水蓮都區公安分局巖泉派出所接到市區城中村改造巖泉指揮部報案稱,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冷水村飛機場角村村民石某寶、石某琴等十餘人存在利用虛假離婚、結婚進行戶口遷移,非法佔有拆遷補償利益的嫌疑。

早前,指揮部已經關注到這戶人家結婚頻率太高,但結婚離婚手續又是合法的。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當即著手調查。

原來,石某琴是飛機場角村民,2011年與原夫潘某勇離婚,不過,今年3月他們又開始了頻繁接觸,在今年3月6日,潘某勇通過與石某琴的“復婚”,順利將戶口遷入了蓮都區飛機場角,僅僅6天之後,這對夫妻再次選擇離婚。

令人瞠目的事情還沒完, 3月20日,潘某勇與自己的嫂子湯某香結婚,6天后離婚;4月3日,他再次與湯某香的妹妹湯某連結婚……

石某琴的戲也有後續,她2011年與張某滿二婚,2013年離婚,隨後於今年3月20日與湯某滿(湯某連原配丈夫)三婚……

之所以如此,是他們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帶來的鉅額利益。

據瞭解,按照已經公佈的補償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戶口在飛機場角的村民,即使按照無房戶的最低補償標準,每個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補償,而飛機場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區塊之一。

不僅如此,潘某勇的父親潘某田也先後多次離婚、結婚,3月11日,他甚至與親家母劉某嬌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

就這樣,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時間內,這一大家子相互間關係為表兄妹、親兄弟等的11名成員,先後結婚、離婚高達23次。

原本作為長輩的潘某田(潘某勇父親)更是在一週之內在民政部門登記了3次。通過這波神操作,他們先後將13名戶口不在飛機場角的人的戶口遷了進來,目的就是為了騙補償。

這場離奇鬧劇的始作俑者正是潘某田,他交代,他本以為政策允許,也不違反《婚姻法》,“之所以這麼做,就是想多要點徵收補償。”

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先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中石某寶、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孫某英、劉某成等7人取保候審。

辦案民警表示,他們的行為涉嫌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進行結婚離婚,達到遷移戶籍的目的,以此謀取非法佔有徵收補償利益的非法目的,構成詐騙罪。

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延伸閱讀:

男子一年內結婚離婚23次,半年算是維持最久,網友好奇背後目的

長沙天心區民政局,兩個人來辦理結婚登記,登錄電腦進行信息核對時,卻讓登記員眼前一驚,“過去一年時間內,男方登記的記錄顯示有46條,也就是說結婚離婚23次。”

登記員立刻將異常情況向天心區婚姻登記處主任粟曉紅進行反映。粟曉紅回憶,當時女方(羅豔)懷有身孕,“應該是快生了”。這個有過23次婚姻的男人,距離上次離婚剛過一個星期,是什麼原因讓他這次帶著羅豔再次辦理結婚?又是什麼原因讓這個初婚的女人願意與這名男子結婚的呢?

粟曉紅悄悄把羅豔拉到一旁問她,“你瞭解要和你結婚的對象嗎?”羅豔一邊點頭一邊回答道:“我肯定了解啊,我們都戀愛很長時間了。”粟曉紅勸說讓其慎重,“但對方也不怎麼在意”。

粟曉紅查看這名男子婚姻記錄發現,該男子有好幾段婚姻是前一天結婚,第二天就辦理離婚。又把男子叫到一旁,試圖瞭解其結婚的目的,“他就說婚姻自由,想結就結,想離就離”。

之後登記員按照流程為他們完成了婚姻登記。今年3月,兩人前來辦理離婚,兩人的婚姻維持了半年多。“從他們的臉上覺察不出任何要離婚的悲傷,也不接受調解。不過對於男方而言,這應該是他維持最久的一段婚姻了。”

直到現在,粟曉紅仍不能理解那位男子如此頻繁結婚、離婚是出於什麼目的,“也許是謀取利益;也許是幼年時見證父母離婚,受到傷害,讓他把婚姻當作兒戲”。在粟曉紅看來,婚姻並非兒戲,也不該用其來達到什麼目的,“所有的原因也都只是我們的猜測,因為雙方都不願意給我們透露更多信息。只是希望大家對待婚姻都能更加慎重些”。(文中離婚當事人均為化名)

男子為多拿拆遷款協議離婚 結果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

為了多拿拆遷款,彭某珍夫妻打起了小算盤。在協議離婚第二天,其丈夫與小姨子閃婚了。

結果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而在離婚後,他們又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其表明男方易某明還需支付8萬元給彭某珍作為離婚補償款。

在沒有收到男方的這一筆補償款時,女方提起了申訴。而這一場“假婚姻”的鬧劇也隨之被揭開……

長沙一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次日,女方的妹妹竟與其丈夫閃婚。

原本妻子的目的是讓妹妹也能以此手段獲得拆遷款,誰知當她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丈夫支付離婚後約定的八萬元補償款時卻被駁回。

近日,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中丈夫出具的欠條,並非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時的財產分割與補償約定,而是建立在雙方串通以獲取更多拆遷利益的“虛假”離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據。

與妻子離婚第二天,和小姨子閃婚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與易某明在長沙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以下簡稱2012年11月協議),協議主要載明:雙方自願離婚。婚生孩子易某文歸易某明撫養,彭某珍不承擔撫養費用,但有隨時探視權。易某明現有房屋中兩間房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共同存款,無共同債權債務。

就在易某明與妻子彭某珍離婚的第二天,他與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閃婚。

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與易某明再次簽訂離婚協議(以下簡稱2013年7月協議),離婚協議載明:一切以此次協議為準,之前協議作廢。所有債務歸易某明承擔。現有樓房一棟,樓上三間房屋歸彭某珍所有,樓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權,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給彭某珍做廚房設施和費用。雙方簽訂協議後互不干涉對方生活。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彭某珍離婚補償款8萬元(徵收以後再付)。

後因易某明未支付該8萬元補償款,彭某珍遂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易某明向其支付8萬元欠款。

庭審中,雙方對欠條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各執一詞。

為拆遷利益,姐夫小姨子玩“虛假”結婚

彭某珍稱,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及易某明在次日與其胞妹彭某娟登記結婚的行為,系三人為爭取拆遷利益而共同協商完成的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且易某明與妹妹也無婚姻事實。

2013年7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彭某珍與易某明確因感情不和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該協議時,考慮雙方拆遷享受利益、小孩撫養、婚姻狀況等諸多因素,經雙方協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給付彭某珍離婚補償款8萬元,並自願出具欠條予以確認。

但易某明辯稱,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是雙方因感情不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協議履行義務,不存在再就離婚事宜與彭某珍簽訂新的協議,也不存在承諾補償彭某珍8萬元。

後來與彭某珍妹妹登記結婚,是想讓其享受拆遷利益,與她妹妹並無婚姻事實。現在已與彭某珍妹妹辦理了離婚手續。至於2013年7月的協議及此後的欠條,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脅迫作出,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報案或向基層組織反映情況。

主審法官對原、被告就易某明與其妻妹閃婚的事實進行詢問。

“我與彭某娟結婚是她姐姐提議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債,為了照顧她妹妹,就與她妹妹結了婚,目的是爭取更多的拆遷利益。”易某明說,在與彭某珍離婚後,彭某珍就可以分戶並獲得拆遷補償。同時,彭某娟與他結婚後,又可以將其與其子女的戶口遷至他的戶口上,也可以獲得相關拆遷補償。如果獲得相關補償,他們都同意歸彭某娟所有。

彭某珍對易某明的陳述予以確認,並承認辦理離婚手續後同居了一段時間,且後來拆遷時只獲得了2012年11月協議中所分割的兩間房的拆遷補償款。

協議基礎不合法,法律不予保護

天心法院審理後認為:彭某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積極配合易某明辦理離婚手續,並同意自己妹妹與易某明“虛假”結婚,應對自己婚姻關係解除即離婚登記這一法律事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後果。至於易某明出具的欠條,並非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時的財產分割與補償約定,而是建立在雙方串通以獲取更多拆遷利益的“虛假”離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彭某珍請求易某支付補償款8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法律上不存在“假婚姻”

承辦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興起的“特色婚姻”,隨著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而法律上是沒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據“假婚姻”協議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該婚姻關係的締結與解除仍是雙方的自願行為,雙方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對於企圖以“虛假”婚姻關係來獲取不當利益時,很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體間哪怕是基於意思自治而賦予權利或承擔義務,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尊重公序良俗。並且一旦出現糾紛矛盾,應主動納入法律軌道,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裁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