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僱男子性侵同學,卻誤將自已性侵,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劉某長得漂亮,被公認為校花,隨著新一屆同學入校,人們把目光紛紛轉向新生王某,於是劉某對王某懷恨在心。一天,劉某和網友聊天時說起此事,並轉賬五千元給網友並附王某照片,定於第二天晚上十一點,讓網友黃某強姦王某。第二天晚上,黃某準按照劉某發的位置找到了王某所在房間,恰好此時王某因肚子痛去了校醫院,黃某藉著微弱的月光,看到床上有一女生,將其強姦,這個女生正是劉某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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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看起來的確巧合,天下大之大,無奇不有,如果都按常人思維去想問題、去行為,恐怕就沒有刑事案件存在的空間,或極少存在。本案案情相對簡單,但仍涉及一些刑法理論,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評價劉某的行為《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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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刑法關於教唆犯的規定,教唆是指引起或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教唆犯存在共同犯罪的理論分類中,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的理論分類與量刑分類混用,不利於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影響量刑的準確。教唆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一般為從犯,不排除為主犯。

本案中,劉某教唆(僱傭)黃某強姦王某,根據共犯從屬性原則,如果黃某聽從了劉某的教唆,實施了強姦行為,則劉某為教唆犯,涉嫌犯罪;如果黃某沒有聽從劉某的教唆,或者聽了沒有去實施行為,則黃某根本沒有犯罪行為,作為教唆者的劉某也不構成犯罪,不認定其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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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實際情況是,黃某聽從了教唆,也實施了強姦行為,那麼劉某是否為教唆犯,涉嫌犯罪呢?本案中,劉某確確實實被人強姦了,但是犯罪是對他人法益的侵犯,本案中劉某本想侵犯他人法益,卻侵犯了自已的法益,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針對自已法益侵犯的教唆犯。評價黃某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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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就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違法性。

從違法性層面,黃某違背劉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具有客觀違法性;從責任層面,黃某僅具有強姦王某的故意,並沒有強姦劉某的故意,是否否認黃某強姦的故意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理論,對象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本案中,不管黃某強姦了劉某還是王某,均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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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在人們心中,教唆犯很壞,其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圖,因此,對於教唆者總有處罰的衝動,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就有所謂“共犯獨立性說”,即不管被教唆者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教唆者都成立教唆犯,在教唆者不符合傳授犯罪方法或煽動類犯罪時,處罰教唆者確實不合理。在“共犯從屬性說“理論下,被教唆者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時,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本案中,劉某不構成犯罪,黃某構成強姦罪。

來源:老北京往事、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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