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民間借貸中允許“利滾利”嗎?

法律知識:民間借貸中允許“利滾利”嗎?

2014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用於企業經營,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後隨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後,宋某未能還本付息,隨後雙方於2015年5月7日達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協議,將前期利息記入本金共計為130萬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變。但是到2016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後,宋某仍未還本付息。於是,魏某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返還本金130萬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宋某辯稱借款協議約定利息屬“利滾利”,法院不應支持。

律師解答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法律上稱之為複利,指的是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後,都要將所剩利息計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這樣,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稱“利滾利”。按複利法計息,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計息次數越多,與單利法計息產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間借貸時非常流行。在傳統觀念中,複利一般與高利貸聯繫在一起,一提起“利滾利”很多人就會認為是高利貸,屬於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有條件地支持複利,但考慮到後期利息計入本金後可能導致利息過高,因此為民間借貸作出了一個“本息和”的上限規定。根據規定,前後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標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超過這個數額部分的,法院將不予保護。總之一句話,不管怎麼計算,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年利率不得高於24%。

以上述案例為例,雙方約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計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記入本金計算複利,也就是說新的借款本金為124萬元。100萬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計算,前後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為148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4%×2),那麼第二個借款期間內受保護的借款利息24萬元(148萬元-借款本金124萬元)。即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後宋某依法應返還魏某借款本金124萬元和借款期限內利息24萬元,共計148萬元。至於逾期利息,可以124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繼續計算。所以,宋某的抗辯並不成立,而魏某主張的複利只能部分成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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