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在人身損害糾紛、醫療事故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等案件中的一些專門性問題,經常需要專業機構進行評估鑑定,需要申請司法鑑定。鑑定意見是法官斷案的重要依據。那麼,司法鑑定程序如何操作呢?申請司法鑑定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code>一 司法鑑定程序的啟動/<code>

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啟動司法鑑定程序有兩種方式,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提起,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情況依職權啟動。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依職權提起: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根據2019新修訂的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code>二 鑑定機構的選擇/<code>

2019民訴證據的規定,人民法院准許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對涉及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內的專業,在當事人選擇不一致時,相關法院可向當事人提供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由當事人在名冊內各選擇三至五家機構,選擇中如有一家機構重合,委託該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如有多家機構重合,可在重合的機構中再次選擇。

當事人選擇仍不一致時,各級法院應當填寫《委託司法鑑定移送表》,並將相關材料統一報送高級法院,由高級法院負責確定司法鑑定機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先讓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法官通常不會選擇抽籤法,而是直接採用搖號方式產生。

<code>三 鑑定材料及質證/<code>

1、鑑定材料的提供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2、鑑定材料應當質證。

根據2019新民訴證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的根據。經人民法院准許,鑑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因此,對於委託鑑定時提供的材料,應當事前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依據,否則,鑑定結論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司法鑑定的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code>四 鑑定意見的質證/<code>

對於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從如下幾方面進行質證:

1.審核鑑定機構及鑑定人是否有鑑定資質,是否適用迴避的相關規定;

2.審查鑑定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鑑定材料的獲取是否合法,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兩名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其次,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員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並嚴格遵守記錄方式和記錄內容的規定;最後,鑑定結束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3.鑑定意見是否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質證時要審查鑑定意見與申請鑑定的範圍是否一致。法院也需要對鑑定意見所表明的專業性結論進行法律上的分析論證,以證明其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

4. 鑑定人是否出庭面對質證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是否屬於《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 請求專家輔助人發表意見

專家輔助人是民事訴訟中除鑑定人之外可以就訴訟中的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的主體,專家輔助人還可對鑑定人進行詢問。

<code>五 補充鑑定與重新鑑定/<code>

1、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2、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六)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code>六 單方委託鑑定意見的認定/<code>

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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