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掃黑除惡4個法律政策文件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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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掃黑除惡4個法律政策文件答記者問

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掃黑除惡4個法律政策文件答記者問

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

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等4個法律政策文件。中央紀委常委、國家監委委員、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崔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檢察官張志傑,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司法部副部長劉志強就文件的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記者: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已經開展近2年時間,出臺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主要考慮有哪些?

崔鵬:當前,專項鬥爭已進入爬坡攻堅的新階段,形勢更加複雜,任務更加艱鉅,要時刻警惕“一篙鬆勁退千尋”的風險。此時出臺《通知》,主要基於3點考慮:

一是堅持邊打邊建,將過去的實踐經驗提升為常態化制度。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各部門在“打傘破網”工作實踐中探索創新,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將其上升為制度成果並加以細化,同時進一步明確線索處置和辦理原則,有利於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當前工作中的瓶頸和短板。目前各部門在協作配合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線索研判處置不及時、案件查辦協同性不夠、部分罪名的管轄權存在交叉等,影響了案件查辦質量和“打傘破網”效果,需要對此進行規範指導。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明確今後“打傘破網”的工作方向。“打傘破網”是下一步專項鬥爭的主攻方向。為打贏這場攻堅仗,必須既明確查辦重點,實施精準有效打擊,又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準確認定問題性質。《通知》既提出了查辦質量方面的要求,又明確了需深挖徹查的7類重點案件,為今後工作指明瞭重點方向。

領導幷包庇涉黑組織的從重處罰

記者:公職人員涉黑涉惡的犯罪行為構成何罪、如何處理?

張志傑:根據掃黑除惡的司法實踐和調研中總結的重點司法適用問題,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犯罪行為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如下規定,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規定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勾結的情形如何處理進行了規範。《通知》第6條、第7條對此有詳細規定。

二是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便利實施非職務犯罪行為的,應酌情從重處罰;事先有通謀而實施支持幫助、包庇縱容等保護行為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通知》第8條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嚴格界定限制非法放貸入罪條件

記者:《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部分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這是否會影響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是否會加劇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姜偉:我們在起草《意見》時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慎重研究。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意見》的出臺不會影響正常民間借貸活動。

其次,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防止非法高利放貸行為衝擊正常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出臺《意見》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有利於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有利於維護正常市場環境、有利於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最後,為區別民間借貸和非法放貸的界限,在起草《意見》時對非法放貸行為及其入罪條件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確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並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打擊面擴大,確保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受影響。

積極開闢掃黑除惡“第二戰場”

記者:什麼樣的黑惡勢力罪犯需要跨省異地執行刑罰?

目前,監獄在押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案件線索情況如何?

劉志強:根據有關規定,罪犯原則上在判決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監獄執行刑罰,但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律實行跨省(區、市)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跨省(區、市)執行刑罰。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全國監獄系統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聚焦職責定位,發揮職能作用,以收押、管理、改造、深挖為工作重點,積極開闢掃黑除惡“第二戰場”,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惡勢力犯罪及“保護傘”線索3.5萬餘條,其中已查證屬實1400餘條。

僅線上犯罪一般不界定為黑惡勢力

記者:《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如何界定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向互聯網蔓延的具體表現形式?

杜航偉: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要方針。《意見》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定位於傳統黑惡勢力犯罪向信息網絡領域的延伸,嚴格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表現形式作出了界定:

首先,《意見》第4條對通過線上方式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作了總結概括,明確規定“對通過發佈、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應當準確認定,依法嚴懲”。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一般認為,完全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主要環節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與傳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在行為方式、危害後果等方面存在較明顯區別,僅有線上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僅及於網絡空間,無法滿足黑惡勢力“欺壓殘害群眾”等特徵。為避免將完全通過線上方式實施違法犯罪的犯罪組織認定為黑惡勢力,《意見》嚴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從正反兩方面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行為特徵。

其次,《意見》第5、6、7條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的認定要點作了明確規定。《意見》上述規定均有明確的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依據,並且結合黑惡勢力犯罪的特點,將其納入黑惡勢力犯罪的範疇。

-END-

文章來源丨人民公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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