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廢止了,娛樂場所應當更加規範經營行為

收容教育制度廢止了,娛樂場所應當更加規範經營行為

3月2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中,共有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被以修改,10部行政法規被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是其中之一。

消息一出,立即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表示“點贊,早該廢除了”,也有網友疑問,《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廢止,是否意味著今後賣淫嫖娼合法化了。其中,兩種觀點分歧較大:一種觀點認為,這是社會對賣淫嫖娼現象的容忍。有網友留言稱,打擊放寬鬆了?可以名正言順幹壞事了?這是法律的進步卻是道德的退步,等等;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是我國法治的進步。法學界對此幾乎是一面倒的叫好之聲不絕於耳;實務界,尤其是部分基層幹警,則比較擔心賣淫嫖娼行為會不會在收容教育制度廢除之後大量爆發,收容教育制度廢除,可能將加大基層執法難度,影響性病等傳染病防治工作。

從2003年開始,女律師遲夙生連續第九年提出要讓賣淫合法化。建議我國確認性從業者的地位,規範性從業者的立法,以便規範性從業者的健康檢查,防止性病、艾滋病的傳播。當時,此消息一出,也是立即引發熱議。對賣淫嫖娼行為的價值判定不同,必然導致觀點上的分歧和衝突。

歷史考證:收容教育制度的形成

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國家人文歷史在《新中國改造妓女運動》一文中提到,共產黨初進北平時,社會情況複雜,並沒有立即查封妓院。但有些公安分局為了限制嫖客去妓院,特意刻了“嫖客查訖”的大圓戳,查到嫖客後進行教育,並將戳子蓋在嫖客的身份證、貨單上。有一次,派出所警士抓住一個帶槍的嫖客,態度驕橫,自稱是傅作義將軍手下的副官。對於這樣的“老虎”,派出所也不敢輕舉妄動,忙向分局和市局報告請示。市局治安科科長朱寄雲答覆:“你們連人帶槍送傅作義那裡去,請傅作義將軍打個收條。”派出所的警士將嫖客送到了傅作義公館後,公館表示查無此人,派出所只好按一般嫖客進行處理,隨即將槍支沒收,登記下姓名,將其送散兵收容所。

隨著治安局勢的穩定,北平市政府決定對妓院“一鍋端”,一舉解決娼妓問題。1949年11月21日晚6時整,行動指揮部分別命令妓院老闆和領家集中到各公安分局實施拘留。晚7時,2400名幹部戰士分赴指定地點,晚8時工作組進入妓院宣佈封閉令。整個行動直到22日凌晨5時全部結束,全市237家妓院被封閉,1303名妓女被運往分設在韓家潭和百順衚衕的八個婦女生產教養所。 此後,這種封閉妓院的北京方式被其他城市所效仿。

到了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環境變化,消失多年的賣淫嫖娼行為“沉渣泛起”。為此,1984年上海市政府再度批准成立上海市婦女教養所,交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處管理。此後,全國各地也相繼推廣了上海的經驗,普遍設立收教所。上世紀90年代初,針對賣淫嫖娼亂象,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明確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改造,由此確立了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

此後,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也就是說,相較於懲罰,該辦法的立法宗旨更側重於教育、感化和挽救。必須承認,該法的立法初衷是好的,而且一段時期內,其在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成效。

法理辨析:收容教育制度為何會被廢止

第一,實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法律定性仍存在爭議。法學界對於收容教育,有行政強制說、行政處罰說、保安處分說和違法慣常行為矯治措施說,等等。

第二,《立法法》頒佈實施之後,其與上位法衝突明顯。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作為行政法規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雖然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為方針,但是其確實存在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效果,明顯與《立法法》相牴觸。

第三,顛倒了一 般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之間的處罰邏輯。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有短期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和不予關押的管制等。沒有故意傳播性病等法定特殊情形的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卻動輒可以關六個月到兩年,實際執行效果可能比對部分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重,顯然存在問題。

第四,收容教育適用條件缺乏限定、實施程序缺乏保障、事後救濟相對匱乏。無論是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有著極嚴格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和較為完善的救濟途徑,收容教育則在以上方面存在明顯缺失,基本上是公安機關的一言堂,缺乏檢察院、法院或其他監督制約機構的有效介入。

第五,實際執行中出現過一些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的現象。例如,演員黃海波因為嫖娼行為,先是被處以15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之後又被收容教育了6個月。這件事在法學界引發了極大的爭議,認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民間則引發質疑,某地法官集體嫖娼為何不收容教育?更為值得關注的是,調研顯示,收容教育還存在人員男女性別比例嚴重失調的現象,被收容的多為女性,嫖娼人員往往以罰代“拘”。而賣淫嫖娼行為中的女性,是否存在掙錢買名牌包的,以罰代“拘”了,出身貧困,家裡還養著老人和孩子、供著弟弟妹妹上學的,被抓後只能接受收教的情況呢。

思辨之爭: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是否會出現制度“空洞”

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分別針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三者都屬於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強制限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出現了隨意性大、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等問題。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分別於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廢除,現在終於輪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對此,筆者舉雙手點贊。將其評價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重大進步,絲毫不為過。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個案的糾偏,而意義更加重大的是法治思維、法治精神的確立,是整體制度的協調理順。如果有違憲之嫌,與上位法衝突,不再適合現在的法律框架,如果制度的正當性不斷降低,有侵犯公民權利之嫌,即使是位階較高的行政法規,即使是有積極意義的制度也要被廢止。這是依法治國思維的真正落實,依法治國行為的重大體現。

針對“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是否會出現制度空洞”的疑問,可以從下面兩個角度思辨:

從違法行為處罰的角度來看,部分法學家指出,賣淫嫖娼行為屬於風化違法,如果是成年人之間的自願交易,並無直接的受害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遠比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對於賣淫嫖娼者的處罰,應該嚴格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此外,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的制度正當性正在不斷降低,在實踐中原已經較少適用,現在廢止不會出現大的制度漏洞需要填補。

從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角度切入,則需要配套制度完善來彌補。收容教育制度將期限確定為6個月至兩年,廣受詬病,而制度創設的原因,就是考慮到思想的轉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行為的頂格處罰是拘留15天、罰款5000元,能否起到阻卻再次違法行為的作用,目前尚存在疑問。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部分法學院提出,仍需健全對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的矯治機制,尤其要做好‘後收容教育時代’的制度銜接和法治補缺。

實務回答1:制度廢止後,被收容教育期限未滿人員怎麼辦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制度,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實務回答2:今後將如何處置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需要明確的是,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不代表賣淫嫖娼行為合法了,其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也是遏制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部門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制度雖然廢止了,但法律仍在,社會公眾應當保持應有的理性,規範自身的行為。

拓展思考:是否應該修訂刑法完善制度打擊賣淫嫖娼行為

目前,學界還有另外一種聲音,即“對賣淫嫖娼行為實行零容忍政策,對查獲的賣淫嫖娼場所和人員列入不良場所和人員信息庫,並公開處罰信息,形成強大震懾;對賣淫嫖娼行為實行有限的犯罪化,對於多次賣淫嫖娼、賣淫嫖娼職業犯、累犯、常習犯,可考慮納入刑事制裁。”

對此,筆者認為,實無必要。將賣淫嫖娼行為犯罪化或公開違法處罰信息,是動一發牽全身的事情:賣淫嫖娼行為犯罪化,刑法中原有個相關罪名,社會危害性更重,法定刑是否應協同調整?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利刃懸頭,是否會助長權利尋租、是否會激發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是否會增加基層執法難度;偶然的賣淫嫖娼行為是違法行為,要公開處罰信息,長期的、甚至多對象的包養行為只能道德譴責,要保護當事人隱私,是否會引發公平正義質疑,等等。

老舍中篇小說《月牙兒》,很多人可能都曾經讀過或聽說過,講述了舊社會母女二人迫於生計,先後被迫墮落為娼的故事。現在隨著我國社會保障機制不斷完善,扶貧工作如火如荼的進行,我國具備了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更嚴厲打擊的現實基礎,但是否要這樣做,其必要性與可行性值得深思。

溫馨提示:收容教育退出歷史舞臺,依法規制迎來高光時刻

至少是近期,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行為的打擊,將進入一個小高峰;從長遠發展來看,加強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引導其健康發展,最大限度擠壓賣淫嫖娼活動的生存空間和其賴以滋生的土壤,將是未來治理的必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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